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突出医疗纠纷预防,规范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
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将“罚则”改为“法律责任”。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疗事故”,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没有经过医疗鉴定,谁也无权说是医疗事故。现在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比较科学。
新《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处理中赔偿和鉴定问题。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3条途径: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新《条例》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处理。
此外,新《条例》还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这样,为医生上了保险,医生可以放心的救治病人。即使出现了医疗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会同医疗机构、承保机构负责解决。
新《条例》强调了出现了医疗纠纷要依法解决,患者尸体存留病房时间由不超过24小时改为不超过2小时,存留太平间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规定了死者家属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报警,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家属利用死者尸体要挟医院,同时保护死者尊严。
综上,今后发生医疗纠纷时,最新法定的处理程序为:
发生医疗纠纷后,家属可以和医疗机构直接协商,或者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医疗机构应该封存病历,第一时间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监管。
通知承保的保险机构莅临现场,为医疗损害赔偿做准备。
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时候,还可以根据鉴定结果申请调解。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侵权责任法》判决相应赔偿,如果患者身体损害为非医疗过错,法院不支持家属的诉求。
(来源:中国护理管理)
更多信息敬请关注:
——芝罘卫生计生——
传播健康知识,服务公众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