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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提升我国兽医服务效能,农业农村部就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谋划,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完善兽医公共服务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不断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根据《意见》确立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五年总体目标,立足本地区养殖业和兽医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安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持续提升兽医公共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紧盯重点,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2018年,各地要结合《意见》和《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备乡村兽医或与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满足和解决强制免疫、日常防疫等兽医服务需求,多渠道、多形式推动“谁来打针”问题的解决。
(二)积极推进动物疫病检测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动物疫病检测是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有效实施动物卫生监管措施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要在充分运用和着力提升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同时,有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检测服务。要遵循市场原则,鼓励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畜禽养殖场向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拓展服务范围和内容。要严格规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服务活动,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的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工作,并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与实验室检测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健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服务供求模式
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存在多层次、多样化的兽医服务需求,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促使供求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对接,形成优质高效的兽医服务供求模式。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向具备实验室资质的兽医机构、服务组织购买动物疫病诊断、检测等专业兽医服务;鼓励小型屠宰场点与检验检测专业机构合作,不断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提升集中处理比例。
三、落实责任,组织抓好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持续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兽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打基础、立长远”的一件大事。农业农村部已将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开展有关调研和督导。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各地要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努力创设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制度与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标准,加强管理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使用,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宣传提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兽医工作内涵、作用的关注程度,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并共同做好社会监督。
(三)充分调研,及时总结。各地要在抓好具体实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跟踪调查,全面掌握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支持政策、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等具体做法,提炼典型案例、经验成果和政策建议。各地请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情况及有关典型材料报送至部兽医局。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