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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导致顾客因药物过敏死亡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美容机构非法行医案。涉案美容院店主汪某在对顾客实施美容行为时,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导致顾客张某因药物过敏死亡。

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

回放

美容院非法使用麻醉药品

导致顾客因药物过敏死亡

2017年3月,被害人张某经网友介绍,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在石棉县经营美容养生馆的汪某。双方加为好友后,通过微信就如何进行祛斑美容进行沟通交流。
2017年6月30日,张某按照约定到达石棉县汪某经营的美容店接受祛斑美容服务。张某到店后,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向汪某转账支付4300元美容费,便躺在店内美容床上由汪某对其实施面部祛斑美容服务。
期间,汪某利用店内的麻痹膏、祛斑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物质在张某面部反复涂抹。约40分钟后,汪某发现躺在床上的张某嘴角出现白色泡沫,无法言语、意识不清。汪某遂通过朋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8时许,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在汪某用于美容的祛斑产品中检出苯酚利多卡因和丁卡因;被害人张某左右两侧面部皮肤中检出利多卡因,心血液中检出利多卡因和丁卡因。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张某死亡与其特殊体质有关,麻痹膏、祛斑药及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使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建议汪某对张某使用药物与张某死亡的参与度为30%。
石棉县法院另查明,汪某经营的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案发后,汪某向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向被害人亲属返还了收取的祛斑美容费4300元,被害人的父母对汪某给予了谅解。


案件

处理

美容店主因非法行医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石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处方药品及含有利多卡因、丁卡因成分的美容祛斑产品,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医疗美容,导致张某因高敏反应致死,汪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汪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石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

说法

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进行美容服务

“现代社会,人们在享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个人气质、形象、修养的塑造。”法官表示,“而现实生活中,各种美容机构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很多不具有医疗资质、医师资格的美容机构、人员夸大宣传,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医疗美容业务,时常引发严重损害后果,给顾客带来身心伤害。”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口碑良好的美容机构进行,特别是在进行医疗美容时,更要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科医院或医疗美容机构,找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
因为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实施的美容,已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方有安全保障。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均不得实施医疗美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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