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食药监局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市内一家药店销售假药,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被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是鞍山市食药监局第二次查办实施“处罚到人”的药品违法案件,对全地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鞍山市食药监局对一家药店检查时,查获甘精胰岛素注射液3盒,经函调北京市食药监局协查,确定上述药品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该药店采购药品时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在未索要合法票据、未核实销售人员资质的情况下,因图便宜从个人手中购买甘精胰岛素注射液,并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销售牟利,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后,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的同时,鞍山市食药监局立即启动了行政处理程序,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做出了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了该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到人”将法律责任传导至具体的个人,有利于让管理人员真正落实岗位职责,而不是成为“空话”。同时,对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不法分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让各方都负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促进最严厉处罚制度落实到位。
▪ 内容来源:辽宁省药监局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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