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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中医函〔2018〕517号 | |||
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了《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部分市州卫生计生委和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发各地、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29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张蜀青 联系电话:(0931)4818195 邮箱:974878328@qq.com 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 |||
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
抄送: |
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及培训,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人员复审工作。
第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专业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有近亲属或者利益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请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本省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次限报一个专长进行考核。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上,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技术安全、疗效明显、方法独特,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鼓励有条件的师承人员跟师省内的“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进行学习,“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 十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不超过四名,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技术安全、疗效明显、方法独特,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资格同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意见及承诺(在申请表内填写),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除以上(一)至(四)项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申请表内填写)及其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加盖公章出具;
(3)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十名患者进行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
(六)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和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八)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员已取得“出师证书”,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及“出师证书”复印件。
(九)甘肃省“西学中”研究生毕业学生,致力于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而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甘肃中医药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直接报名参加考核。
(十)1999 年 5 月 1 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十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统一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市、县对辖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带教和推荐。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和中医医术专长考查两部分,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中医临床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可根据需要,增加中药等专家,专家总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六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一)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1.中医基础理论考试: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2.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1)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3)诊法技能操作: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口述,并模拟操作心肺复苏、体格检查、望诊、舌诊、脉诊、触诊等内容。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二) 外治技术类考核考核内容及程序
1.中医基础理论考试: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解剖学、针灸学等。
2.中医医术专长考查
(1)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3)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八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认定表述模式为,方药名称及剂型或外治技术名称+病症范围。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知识、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须参加我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内容、形式由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
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临床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单独组织《甘肃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方案》(甘卫中发〔2014〕2号)的“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 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起施行。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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