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高新区政府职能,提升淄博高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淄博高新区地方事业局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先进地区实施经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通过研讨,几次修稿, 8月27日出台并实施《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流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在提出许可申请时,向地方事业局窗口提供以下资料:1.卫生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地方事业局卫生监督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与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地方事业局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供稿:市卫计委行政许可科
编辑:侯庆东
校稿: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