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须知
2009年8月5日卫生部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具备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按照该《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拟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增加健康体检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申请表》;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健康体检项目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
(六)健康体检项目涉及科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七)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健康体检项目对应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拟申请健康体检备案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到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申请,咨询电话:0633-8717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