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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历程——1998年、2004年、201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前四次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进行。这4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同志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了说明。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建议,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一致认为中央修宪建议是成熟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最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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