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我市决定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现通知如下: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普通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完之后,在参保地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人。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我市决定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现通知如下: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普通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完之后,在参保地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人。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