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台账管理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六、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