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委制定并发布《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申请星级药店必须符合5个条件,包括:取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执业药师不少于3名,医保药品要超800种
要拿下医保星级药店的称号,当然也要有“星级”标配。《试行办法》对经营场所、服务内容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经营场所:医保专区使用面积达到80平米以上,具有明显的医保服务区域标识,专门用于经营医保药品。医保专区内设立患者健康教育区、便民服务区、患者休息区等区域。
服务内容:患者健康教育区定期组织开展健康讲座活动,开展慢病管理,为慢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医保专区在9:00—20:00期间须正常营业,鼓励24小时营业。
人员配置: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团连锁药店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店专职上班),营业时间内在医保专区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配置标准化工装和胸卡,胸卡标明工作人员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
药品管理: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品种西药和中成药数量800种以上,并根据患者实际需要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药品销售不得采取积分、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监管方面:按照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求在刷卡、取药等重点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 “互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安装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系统,并与“互联网+药品追溯系统”对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行扫码销售。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并逐步实现与社保部门“人脸识别系统”对接。
>> 引导药店提升资质,承接医院处方
门槛设置得高,相应的鼓励措施固然少不了。
《试行办法》规定,对于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医保星级药店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医保星级药店资格后再次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时,不再按前款规定给予额度支持。
《试行办法》明确了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对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毋庸置疑,天津市的《试行办法》意在引导药店开展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提升药店承接处方外流能力。另外,随着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地也陆续开始探索参保病人凭处方在指定药店购买慢药特药可报销医保。
其中,在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江西明确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专业药店“双通道”政策,患者可按国家谈判后的医保支付价到药房购买抗癌药,仅需支付自付费用,剩余报销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定期结算。
>>链接:青岛将医保定点药店划分为三类
相对于天津设置星级医保药店,山东省青岛市则根据经营范围将医保定点药店划分为A类、B类和C类,支持A类定点零售药店和连锁零售药店发展,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处方外配业务,引导定点零售药店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9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A类仅限经营准字号药品、计划生育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等医药用品;B类除经营医药用品外,还可经营保健食品(国食健字类)和保健型营养品等;C类为开展特供业务的零售药店。除明确了分类经营范围,新办法还对A类、B类定点药店的执业药师、药师、营业人员等人员参保缴费做出了规定。
其中A类定点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营业人员、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员和定点管理人员等,并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和持有青岛市社会保障卡。B类定点药店则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含中药师)、营业人员、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员和定点管理人员等,且必须为本单位全日制在职在岗人员,并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本单位参保人数应不少于6人,连续缴费时间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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