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适用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 索要单位 | 提供单位 |
---|---|---|---|---|---|---|
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认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
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认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卫计委 |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3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修改)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 |
4 | 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证明从事管、供水人员健康状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 |
5 | 本年度水质检测报告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证明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市卫计委 |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6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含中医) | 证明医疗机构合法使用房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3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市卫计委 | 房管部门 |
7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证明从事放射诊疗技术工作人员的资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 自行出具 |
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证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 自行出具 |
9 | 年度内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认定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 市卫计委 |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10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是否取得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市卫计委 | 甘肃省卫生 计生委 |
11 | 变更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的应提交法人或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法人资质证明等)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认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3日修改)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 自行出具 |
12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证明企业合法使用房产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市卫计委 | 房管部门 |
1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 | 证明申请人是否被聘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市卫计委 | 拟聘用人员的医疗机构 |
14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护士执业注册 | 申请人学历认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15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证明申请人临床实习经历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 |
16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 | 护士执业注册 | 申请人资格认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17 |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证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 |
18 | 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人员许可 | 相关医护人员的资质认定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五条申请婚前保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并交验下列材料:(2)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申请人自行出具 |
1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批准设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起实施)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 自行出具 |
20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起实施)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单位 自行出具 |
21 | 学历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学历认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22 | 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称认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23 | 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24 |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考核情况认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 自行出具 |
25 | 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外籍医师的学历认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须经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公证 |
26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外籍医师的行医权认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市卫计委 | 申请人,须经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公证 |
27 | 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证明外籍医师的健康状况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 |
28 | 医疗废物处置合同 | 证明该院医疗废物已纳入集中处置 | 证明该院医疗废物已纳入集中处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 市卫计委 | 医疗废物 处置中心 |
29 | 污水处置设备购进合同或污水检测合格报告或环评报告 | 证明医疗机构对医院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 证明医疗机构对医院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 市卫计委 |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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