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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周|安全生产法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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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法知识(四)

6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62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63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64

企业应当每(1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65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66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67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8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70

人员密集的加工车间、公共场所的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

7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

73

车间合理的机器布局可以使事故明显减少,布局应考虑以下因素:(空间)、照明、管线布置、维护时的出入安全。

74

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物间(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75

机械设备可造成碰撞、夹击、(剪切)、卷入等多种伤害。

76

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77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8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79

机械设备检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

80

多层楼着火逃生:可利用房屋的阳台、雨水管、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床单等连接物,但一头一定要固定在(牢靠)的地方。

81

雷电危害巨大,可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或电气系统故障,严重者还可导致(火灾和爆炸)。

82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4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85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86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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