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表或有调整的消息在业界传得沸沸扬扬。《财新》援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刘沛在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年会上的相关论述表示,“药监局将调整一致性评价时间表”。
此消息并未得到来自官方的证实。但暂且不论该消息是否真实可信,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关于一致性评价是否延期的争论确实已经是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2016年5月26日,原CFDA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指出,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药目录的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而如今,距离这一“大限”已经不到半个月时间。
显然,对于绝大部分品种来说,在2018年底前如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基本上已经是不可能的任务。根据CDE公布的数据以及行业研究机构的报告,截至2018年11月30日,包括289目录内和目录外品种,CDE有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累计受理号为615个,涉及234家企业的223个品种。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规总数只有121个,在289目录中的品种则更少。而根据此前CFDA公布的通知,仅在289目录中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批准文号就多达17740个。
1、一致性评价将放宽标准?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4日的“声音•责任”医药行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25家行业协(学)会就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完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的建议》,其中就明确提出几点意见,包括适当放宽基本药物一致性评价完成时限,以及对非基药一致性评价设定一个原则性的完成时限等建议。
但对于企业来说,必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一致性评价真的延期,也不意味着自己可以有所放松。从目前各地已经开展的一致性评价落地工作来看,关于一致性评价的标准要求仍然不会降低。
例如上海。9月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口服制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对国家基本药物中口服固体制剂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予以淘汰”。而同样已经有类似举措的还有江西、浙江、四川等省,其已严格执行“对于已有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的,暂停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网上采购资格”的政策。
另外一个关键的地方在于,对于在限期范围内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不予再注册的要求,是否会随着时限的宽限而有改变。如果一致性评价的时间给予了宽限,但企业在产品再注册之前仍未完成一致性评价,那么即便是后续产品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也只能重新申报注册,对于企业来说这绝非所期望看到的局面。
另外一方面,诸如临床资源和受试者极度紧缺等客观原因并不会随着时间宽限有很大程度上的好转。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高级工程师陈红英、王健松发表在《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上的文章显示,目前国内有条件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医疗机构大概是150家,而愿意承接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医疗机构大概有70余家,由于每个项目都要开展空腹和餐后2组共4个周期的试验,平均每个项目至少占用病房1个月,所以一家临床医院1年内最多可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不超过20个,以此计算,每年完成的项目不会超过1500个品种。而未来几年需要开展 一致性评价的批文数量多达几万件,因此临床资源争夺之战,将会在2017年至2019年达到白热化的阶段。
也正因此,重新安排一致性评价时间表,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宽限,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但从整体来看,即便是真的延期,企业仍然不能放松,尽快推进产品完成一致性评价仍然是当务之急。
除此之外,如何平衡一致性评价与如今带量采购等政策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对相关主管部门智慧的最大考验。
应该说,在如今的采购政策之下,企业是否还有花巨资去做一致性评价的动力,可能还要打上一个问号。在此前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下,企业率先通过一致性评价,所拥有的将是与原研药相同的质量层次,对应的是更占据有利地位的定价权以及市场准入能力,市场空间是一个理想的状态。
而当前“4+7”带量采购所施行的政策,是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的单一货源承诺,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也仅仅是换取了进入市场的一个资质,具体谁能得到带量采购所承诺的“量”,还需要看自己的产品价格究竟下探到什么程度。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完成的一致性评价,能否在未来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可能是目前摆在各相关企业面前的一大问题。
2、延期或已是大势所趋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关于一致性评价工作是否应该延期的争论就一直存在。支持延期的人认为,在目前包括临床资源短缺、参比制剂不明确、资金投入要求高等现实困难下,2018年底前完成的要求太高,并且一旦按此执行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而不支持延期的人则认为,国家制定政策本身就有时间表和路线图,自然应当严格遵循,并且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因此在时间上严格一些,并不构成问题。
而从当前的工作进展来看,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延期似乎已经是大势所趋。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新版基药目录的出台,或许使得需要在限期内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再是289。
根据此前CFDA发布的文件,需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药目录的、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当时一共是289个,所以才有了“289”目录。然而随着国家卫健委发布新的《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药目录的总品种已经由之前的520增加至了685种。相应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也不再是289个。一致性评价名单扩容,相应的时间或许也需要适当有所宽限。只是,宽限的时间具体有多少,以及究竟会为一致性评价的进展提供多大的便利条件,目前还会是疑问。
其二,一旦如此前规定一般,限期内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予再注册,那么目前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的集中采购政策,很有可能会受到大影响。
近期同样引发行业普遍关注的“4+7”带量采购政策,其落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参与竞价的品种必须是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这也意味着,对于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想要参与药品带量采购的竞争,必须在一致性评价上提速,即便是非289品种也是如此。但按照当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进程,目前只有少量品种顺利通过,大量品种还正在一致性评价的路上,有资格进行带量采购竞争的必定是少数,因此随着药品带量采购政策的进一步推广以及试点品种的增多,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的这轮集中采购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很有可能出现部分品种无合格竞标产品的局面。
其三,289目录之外产品的一致性评价,目前也是企业在重点布局的领域,这也是企业在寻求自身产品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大量资源浪费的情况。
按照现行的规定,非基药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且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三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其出发点,自然是督促企业加快开展一致性评价,但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参比制剂不明确、临床资源短缺、配套政策难落地等情况的影响,相当比例的企业可能无法满足现有规定的要求,而这些已经投入进去的大量资源或许就被浪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