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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报2018年全国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农办牧[2018]75号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8〕5号)要求,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农业农村部组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开展了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评案卷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6号)的要求,各省在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报送160卷案卷参评,涉及22个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由,其中:

  1. 屠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26件;

  2.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8件;

  3.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案16件;

  4. 屠宰、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6件;

  5. 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14件;

  6.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案8件;

  7.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案2件;

  8. 屠宰、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11件;

  9. 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案8件;

  10.违规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案26件;

  11. 执业兽医违规执业等案11件;

  12. 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未建立养殖档案等其他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24件。

  (二)评查方式和内容。农业农村部从各地抽调专家对各省选送案卷开展了集中评查。评查人员从执法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卷宗规范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其中,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认定错误的;证据链不完备,事实认定存疑的;法律适用错误等案件办理关键要素有误的,扣除案卷全部得分。此次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33卷(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23份(附件2)。

  (三)参评案卷特点。从各地报送的参评案卷来看,地区间案卷质量差异性大,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选送的处罚案卷在执法主体、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及归档材料等方面较为规范,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较好地保证了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正确实施。部分地区选送案卷问题较多,少数案卷在执法主体适格、法律适用、卷宗制作等方面不符合行政执法基本要求,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案受理阶段。部分案卷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遗漏被处罚主体;未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企业信息记录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案件来源填写不明确或者表述不规范,案件基本情况叙述不清楚;立案材料不详细,案由填写不规范,立案依据遗漏“涉嫌”二字,使用结论性语言对未经过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定性;个别案卷行政处罚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调查取证阶段部分案卷在执法人数、执法资格方面有瑕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未采用问答形式;案卷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单一,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少数案卷仅以当事人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缺乏深入调查,对其他种类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三)审查决定阶段。部分案卷违反依法应先给予责令改正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案卷中无当事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不到位的记录;未体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存在应告知听证权利未告知,超范围告知听证权利的问题;未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情况,少数案卷在申辩、听证申请期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引用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未引用法条原文,或仅部分引用;少数案卷法律适用错误,适用从轻、从重处罚依据不充分,存在应从重反而从轻的情况。

  (四)送达执行阶段。部分案卷处罚文书未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未记录代收情况;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在案卷中也未说明原因。

  (五)执法程序方面。少数案件缺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意见;未体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的信息,执法人员签名不规范或未签名,同一名执法人员签字的相关文书在制作时间上存在冲突。部分案卷的文书生效前未经过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人员审核。

  (六)案卷制作归档方面。少数案卷文书遗漏执法机构意见、日期,结案报告未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处罚案卷文书种类不齐全、排放无序,卷宗材料有遗漏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是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养殖业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落到实处。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要加强动物防疫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通过执法经验交流、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理论的理解应用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  

附件1:2018年度全国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优秀案卷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郭盼盼 梅凡
   2.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李盟袁 雪琴
 
 3.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穆桂玲 崔民
   
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面未经检疫动物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毕自恭 尹立勇
   
5.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冯阳 张力
   6.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 天津市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王志刚 吴东
   
7.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 天津市静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肖玉海 朱凤铁

   8.使用不规范处方笺案
    执法机构: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许家瑞 赵博
   
9.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案
    执法机构: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谷建辉 孙伟
   
10.经菅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郭玉 江谢广

  11.演出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 吉林省珲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车志学 王立东
 
 12.未在动物诊疗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案
    执法机构: 吉林省梅河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周霞 王慧斌
   
1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严和送 胡耀平
   
1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邵安卫 陈静
 
  15.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案

  执法机构: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涂建波 吴永键
    
16.拒绝动物疫痢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检测案
   执法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山东省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周子涵 张鹏
    
17.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案

  执法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 孟宇航 赵韶阳
    
18.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陈明华 翟宇航 牛献亮
    
19.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韩亚飞董卫超
    
20.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李瑞娜 郭红星 井云鹏 陈淑静

  21.未在病历册上签名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张丽丽 谢冰
    
22.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执法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朱振 曹槊
   
2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执法机构: 湖南省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张万强 噲智勇
   
2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执法机构: 湖南省株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段建强 符朝暾
   
2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
    办案人员: 韦林平 李鑫
   
26.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劳美珍 王小旺
   
 27.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蓝源潘树国
   
 28.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董嘉陈杰
    
29.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贵州省黔东南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刘小慧杨君刘济丹
    
30.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彭荣萍梁培卫
   
 31.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案
    执法机构:云南省会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李敏张茂良文朝文母谨平李正双
    
32.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云南省富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谢彬周开发郑艳

  33.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刘全忠 张朝阳

附件2:2018年度全国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单

  (根据分值排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蓟动监罚[2018]11号)
    案由: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天津市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王志刚 吴东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动监罚[2018]1号)
    案由: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天津市静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肖玉海 朱凤铁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下动监罚决定[2017]第6号)

  案由: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严和送 胡耀平
    
4.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动监)罚[2017]6号)
    案由: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检测案
    执法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山东省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动监)罚[2017]8号)

   案由: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案

   执法机构:山东省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孟宇航 赵韶阳
   
 6. 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动监罚字[2017]第1号)

  案由: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陈明华翟宇航牛献亮
    
7.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动监罚字[2017]第1号)

   案由: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案
    执法机构: 河南省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韩亚飞 董卫超
    
8.行政处罚决定书(凌动监罚[2018]1号)
    案由: 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劳美珍 王小旺
    
9.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动监罚[2017]3号)
    案由: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蓝源 潘树国
   
 10.行政处罚央定书(蓬动监罚[2017]8号)案由: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刘全忠张朝阳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动监(防疫)罚[2018]2号)
    案由: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案
    执法机构: 云南省会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李敏 张茂良 文朝文 母谨平 李正双

  12.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动监(防疫)罚[2018]1号)

  案由: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执法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朱振 曹槊
   
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宁动监(防疫)罚[2018]8号)
      案由: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执法机构:湖南省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张万强 喻智勇
   
14.行政处罚决定书(珲动监罚[2018]5号)

  案由: 演出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 吉林省珲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车志学 王立东
   
15.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动监罚[2018]2号)

  案由: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人员:郭盼盼梅凡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动监罚[2017]25号)
   案由: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执法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穆桂玲 崔民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动监(防疫)罚[2017]1号)

  案由: 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
    执法机构: 贵州省黔东南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刘小慧 杨君 刘济丹
   
1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星动监罚[2018)5号) :
   案由: 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执法机构: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彭荣萍 梁培卫
   
19.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动监罚[2018]102号)

  案由: 使用不规范处方笺案
    执法机构: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许家瑞 赵博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动监罚[ 2018]301号)

  案由: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案

  执法机构: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谷建辉 孙伟
   
2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农(动卫)罚[ 2018]1号)

  案由: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 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

  办案人员: 韦林平 李鑫
   
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动监)罚[ 2018]14号)

  案由: 未在动物诊疗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案

  执法机构: 吉林省梅河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周霞 王慧斌
   
23.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姜动监(防疫)罚[2017]5号)

  案由: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执法机构: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 刁益斌 李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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