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2019年,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时间1月2日至3月20日截止,要求如下:
一、补助对象户籍要求:
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由于国家行为移民到大中城市转为城镇居民的;
5、由于就读大中专等院校、兵役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现回到农村未就业的;
6、场粮(农场、林场、茶场)人员无社会保障待遇的。
二、补助年限: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1979年出生)或男年满45周岁(1974年出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当年应保未保的个体户在保对象(指年龄超40及45周岁的对象)(未办理个体户保险的,请先行到社保办理保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为止。
三、生育现状:
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程序性违法已处理的也可以办理),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财政补助,并符合补助年限及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孩子(含合法收养一个孩子)或现存一个孩子,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2、现存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怀孕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需村出具仅两个女孩证明;
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现存子女数计算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夫妇离异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也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四、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
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1、未婚单亲收养的;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3、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5、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6、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1、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2、再生育或收养的;3、户籍迁移到县外的;4、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5、已办理停保或退休手续的;6、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7、死亡的。
材料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相关证明、双女户优惠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一家三口、四口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符合泰政办[2009]51号文件的6种对象要有公安出具的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1992年4月后收养的要有收养证;死亡的要有公安出具的证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原件);泰顺县内开户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本人一寸照片两张;特殊情况的,如离异、死亡、程序违法等要提交两个人以上签字的调查报告
注明:
1、独生子女证和双女户优惠证没有办理的对象只要家庭生育情况符合独生子女事实和双女户事实的都可以申请补助,有不确定的具体情况可打电话咨询。
2、离婚再婚对象(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再婚后有生育子女合计子女个数不超过三个的只生育过一个的那一方)请打电话根据事实情况咨询了解是否可以享受相关补助。
办理的简单流程:
先去泰顺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再去卫计办领取补助申请表和材料清单,经过村委审核评议通过后将材料拿至卫计办进行审核受理。
七、仕阳镇补助申请咨询电话:0577-59280934、0577-59280931(地址:仕兴路218号仕阳镇人民政府卫计办)。上班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