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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重拳整治抗菌药物滥用

针对《天水市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部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不规范的问题,近日,天水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抽调卫生监督骨干与药学专家组成检查组,对秦州、麦积两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这是自2018年8月以来,该市第二次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实地勘察、询问医务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重点对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和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由药学专家对发现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点评说明,并现场反馈检查结果。共检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28家,乡镇卫生院4家,现场审核病历343份,询问相关医务人员14人次,累计不良执业积分30分


1月25日,秦州区卫计局联合天水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召开了约谈会,对审计报告中存在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线索进行了梳理,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天水市卫计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院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自查自纠。



下一步,天水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将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形依法给予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将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限期整改、警告、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等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大群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宣教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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