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收取2016年度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为了做好参保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23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应及时汇总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费用发生时间顺序分类整理粘贴,及时向区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参保人员2016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单位最迟在2017年1月20日前申报。为及时报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请各申报单位按照以下时间申报医疗费用单据:
参保人员2016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进行申报。
参保人员2016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进行申报。
接收单据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日)。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当月医疗费用请于次月5日后申报。
二、存在补换社保卡、跨年连续住院押卡仍未出院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员的2016年度医疗费用,可于截止日(2017年1月20日)当天向综合业务受理科提出书面延迟申报申请。
三、2017年度医疗费用请于2017年3月1日后申报,切勿夹杂在2016年度票据中,以免影响您的报销。
特此通知。
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