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年约定采购量:
实际中选企业为1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次年约定采购量:
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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