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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全文 专业解读十大亮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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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严禁“医闹”、“倒号”、“医托”、“医赖”

  过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明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维护力度,从而更好的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促进医师多点执业

  已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只需要在市医师协会备案,就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医师来深圳执业也无须变更执业注册,只要办理备案手续便可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有利于深圳引进市外优秀医学人才。通过简化医师执业备案程序和取消执业数量限制,充分调动、盘活医师资源,提高深圳医疗水平。


明确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效力,为医生减负,全面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

  电子病历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共享,有着纸质病历无法比拟的优势,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基础。互联网+医疗有利于推进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为推动开展远程服务、移动医疗,家庭医生服务等提供健康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需要当事人约定使用,而要求医疗机构与每位患者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并不实际,且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保存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

  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并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这些条款的实施,为医疗机构制作、使用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大幅度减轻医生的工作负荷,也将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打通关键瓶颈,迎来跨越发展的春天。


完善医疗行业诚信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与处罚挂钩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数据平台,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从“点”连接成“线”。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驾照”(执业证)。


推行医师“业必归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部分具体事务交给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推进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打造“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同时,根据立法民意调查,74.10%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国际上实行行业组织注册的国家,亦均要求医师加入行业协会;并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并授权市医师协会履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医师定期考核,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等法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文章来源:搜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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