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内蒙调整了该区低价药清单,退出一批,新增一批。退出部分西药28个,中成药19个,共47个;新增了127个品种,其中西药76个,中成药51个。
按照低价药清单“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日均费用按西药3元/日,中成药5元/日)
据悉,内蒙此次退出低价药清单的47个品种,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生产企业对应的药品在内蒙不再执行低价药相关政策,清单中未列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在我区仍按原规定执行低价药政策。
照此看来,退出之后的市场等于是留给了没退出的同品种的厂家。而新增的127个品种,也一一标注了生产企业的名称,这意味着这些厂家获得了进入内蒙市场的资格。我们看到,在清单中,除了少数几个品种是几个厂家共享外,其余大部分几乎都是一厂一品,类似于独家品种。甚至标注为“片剂”的药品,该企业生产的口服普通片、糖衣片、含片等各种片剂均执行低价药相关政策。
这样的清单结构非常少见,能进入清单的厂家笑了,因为清单为其突破市场准入壁垒,一只脚已经跨进医院,后续的挂网采购竞争压力大为降低。
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相关要求,我委近期启动了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将审核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予以公示。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如对上述2个清单有异议,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向我委价格处反馈意见。公示期内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公示期满,我委将正式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联系人:王海威)
(联系电话:0471-6659391(传真))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
注:
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各个规格在内蒙古自治区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仅清单中所列企业对应药品执行)。清单中未列企业相同药品在我区不执行低价药相关政策。
2.清单中所列剂型,片剂包含口服普通片、糖衣片、含片、舌下片、口腔贴片、咀嚼片、分散片、可溶片、缓释片、控释片、肠溶片、薄膜衣片等;
颗粒剂包含可溶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缓释颗粒、控释颗粒等;胶囊剂包含硬胶囊、软胶囊、缓释胶囊、控释胶囊、肠溶胶囊等;
丸剂包含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薄膜衣丸、薄膜衣水蜜丸等;
注射剂包含注射液、注射用粉剂、注射用冻干粉剂、注射用片剂等。(即标注为“片剂”的药品,该企业生产的口服普通片、糖衣片、含片等各种片剂在我区均执行低价药相关政策。)
3.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平均日用量是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
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
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
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
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
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日平均日用量。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注: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退出低价药清单》所列药品,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清单中所列生产企业对应的药品在我区不再执行低价药相关政策,清单中未列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在我区仍按原规定执行低价药政策。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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