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9月22日印发《关于2016年中药材饮片专项监督检查抽验的通知》指出,决定自2016年9月18日至10月14日,集中开展中药材、饮片专项监督检查抽验。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1 |
天南星 |
11 |
山慈菇 |
21 |
陈皮 |
2 |
半夏 |
12 |
天冬 |
22 |
薏苡仁 |
3 |
延胡索 |
13 |
白术 |
23 |
柏子仁 |
4 |
浙贝母 |
14 |
蜂房 |
24 |
地龙 |
5 |
党参 |
15 |
粉萆薢 |
25 |
肉豆蔻 |
6 |
全蝎 |
16 |
山奈 |
26 |
人参 |
7 |
水蛭 |
17 |
北沙参 |
27 |
远志 |
8 |
使君子 |
18 |
川贝母 |
28 |
决明子 |
9 |
槟榔 |
19 |
蜈蚣 |
29 |
僵蚕 |
10 |
知母 |
20 |
麦冬 |
30 |
当归 |
此次检查对象不少于20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中药饮片和销售假劣中药材饮片的情况。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店和超市、卖场、食品店等非药品经营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市局执法总队负责对电商渠道实施检查。
检查中应对被检查单位所有在售的中药材、饮片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非药食同源品种实施监督抽样。各区市场监管局抽样不少于50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有补充检验方法的中药材、饮片应加做补充检验项目,并开展产品质量风险评估。
(一)对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样品检验余样,可依被抽样单位申请,由实施抽样的单位负责返回。
(二)如样品中检出非法添加色素、人为添加镁盐铝盐增重等情况,各抽样单位应依法按照被污染的药品查处。
(三)对于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四)检查中如发现非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药食同源的品种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按照食品的调查流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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