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药监局通报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情况。
根据《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和省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总局2016年第94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药通[2016]94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2016年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的主要任务,我局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总结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按照《苏州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苏食药监药通[2016]9号)和《苏州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检查计划》(苏食药监药通[2016]12 号)的工作部署,此次共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45家,其中药品批发企业32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3家。
检查采取了异地交叉、飞行检查的方式,不通知、不听取汇报,直奔现场、直接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检查效果。一方面,我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统一调配人力物力,保障了集中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我市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总局94号公告要求先开展了全面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但在集中检查中仍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松懈,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少数企业无视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二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药品批发企业方面
包括上游企业随货同行单样式与企业备案不一致,或随货同行单项目填写不全、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不全或不规范等23个问题。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面
包括未能开具药品销售凭证、一人药店,药师未在职在岗履职、近效期药品跟踪管理记录不全等20个问题。
三
处理意见
(一)抓好案件线索核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情形的,必须按程序立案查处,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监督整改违规行为。
对于集中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应督促企业于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做好监督整改与复查复核工作。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着力提高监管效能。
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6)124号),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食品药品流通企业的日常检查职责,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危害药品流通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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