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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新一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产品入市价的通知

各生产企业:

    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精神,现将新一轮药品交易产品入市价予以公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示时间

    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5日。

    注:周六、日正常受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计算办法

    根据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集药品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作为其进入省交易平台入市价计算依据,入市价由省药品交易机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竞价品种入市价。

    1.竞价品种分组后为多家的品规,同生产企业同一品规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5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2.竞价品种分组后为独家的品规,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3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二)议价品种入市价。

    1.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3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2.低价药品根据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和说明书计算入市价。

    3.管制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等)以国家最高零售价格倒扣顺加差率作为入市价。

    4.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不设入市价。

    (三)谈判品种按照统一谈判的价格作为入市价。

    (四)国家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价格作为入市价。

    (五)没有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的品规,先取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没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的,取同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平均入市价作为入市价;同组没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取同层次最接近的规格组(规格差距相同时,取小规格组)的平均入市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

    (六)按以上五种方法无法计算入市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该品规出厂(口岸)价和市场实际价等价格信息通过省交易平台议价交易。

    (七)未接受广东省现行入市价达两年及以上的品种,其在广东省的现行入市价不纳入新一轮入市价的计算。

    (八)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但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的入市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采集到的各省(区、市)中标价均纳入差比计算范围。采集到的广东省未报名品种(药品注册批件撤销的品规除外)取全国(不含广东省)最低5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现行入市价(无入市价的取广东省历史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用于与报名品种差比计算。

    (九)同一生产企业有多种含量规格或包装规格的,以单位含量入市价低者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价换算。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中成药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纳入差比。

    (十)除上述情况外,入市价计算另有特殊情况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明确。

    三、查看办法

    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进入“信息公示及申投诉管理-入市价项目”可进行查看产品入市价公布信息。

    四、申(投)诉

    如企业对公示入市价有异议的,请各相关企业登录交易平台就相应品规点击【新建申诉】填写申诉内容,提交审核后打印附件并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申(投)诉材料(内容需与网上申诉相符,网上不提交,现场将不受理),于公示截止时间2017年1月15日下午17:00时前由企业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原件将填写好的申(投)诉材料(见附件)递交至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五、联系方式

    递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3A楼;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附件:申(投)诉模板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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