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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华东科技】 2016年11月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 试行助推创新药物研发

从全局上看,新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减少重复建设,促进现有产能的充分利用

文 杨凯 华东科技 2016.11 No/369


长期以来,我国制药业面临创新原研药少,仿制药“品种多、原研一致性差、质量参差不齐”的困境。“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药品上市审批制度,它有望从源头上抑制目前国内医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从而提高新药研发的积极性。早在2009年,国家就开展了有关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行的可行性研究。在各地方局尤其是上海市食药监局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进下,经过多年的论证与酝酿,这一制度已正式开始实施。坐落于上海张江的华领医药作为领先的创新药物研发公司成功入选上海首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试点申请单位,未来两年将积极与药物研发服务外包领导企业药明康德合作,开展全球首创糖尿病药物HMS5552项目的委托生产。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行,上海医药行业获利好


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可委托生产企业完成药品生产,并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被列为可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行期三年。2016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食药监局《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正式落地实施。试点方案充分体现了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向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转变的核心理念,即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困扰医药行业多年的创新桎梏终于有望得以破解。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第一时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方案中,将“开展创新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列为10项重点创新试点之一。近期,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战略方针引导下,针对创新药物注册申报、区域性临床伦理审批以及药品上市医保等各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上海集聚已久的生物医药行业力量正欲借此东风,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新药研发中拔得头筹。


领先企业抢占先机,入选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首批试点申请单位


近两年,一些具有超前眼光的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即瞄准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积极与政策对接。坐落于张江药谷的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全球领先创新药物研发和产业化的新型医药公司。公司在研的全球首创新药项目“2型糖尿病创新药-葡萄糖激酶激活剂(HMS5552)” 同时在中国和美国开展临床研究,获得内分泌医疗领域的广泛瞩目。目前该药即将完成国内临床Ⅱ期研究。华领医药HMS5552的临床试验遵守国际通行规则,采用全球化标准。最近公司成为上海首批MAH制度试点申请单位,正开展委托生产的相关准备工作,为将来药品上市申请提供坚实的产业化支持。


华领医药自公司创立伊始即与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在药物研发的各个阶段包括临床前研究,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原料药和制剂的研发与生产等方面均有着密切合作。未来两年,华领医药和药明康德将围绕HMS5552产品完成符合GMP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厂房规划,制剂厂房基础建设工程,GMP装修和设备安装以及技术转移、工艺验证和试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药品质量安全顶层设计研发企业和中国药物研发外包服务杰出领导者的作用。


如今,浦东张江已成为全球生物医药研发机构、人才最集聚,创新实力最强的地方。资料显示,张江已集聚各种规模的500多家制药企业。国家食药监总局每批准3个一类新药,其中就有1个来自张江;连续多年,张江从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拿到的经费占全国三分之一;张江企业申报新药的成功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推动下,张江生物医药研发机构蓄积的能量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新制度推进药物研发与生产分离,创新效率明显提升


根据我国之前规定,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采取的是一种“捆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大量中小创新型团队,即使手握重磅研发成果,也得先投入大量资金开出生产线。而药品从研发到获取批号需要巨额投入和漫长周期,造成众多生产能力闲置;同时,如果不自建生产设施,研发机构只能通过技术转让获益,一方面影响了研发热情,另一方面也造成责任主体不清晰。


而根据国际长期通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将药品推向市场,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相应责任。在取得文号后,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而通过委托合同生产,可以实现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分离。这意味着,医药企业再无须自己构建厂房和生产线,也能完成新药的生产过程,这样的安排可以帮助研发机构降低风险,减轻投资负担,从而大大激发创新热情,提高企业活跃程度。其次,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研发型的药企可以把主要精力和资源都投入到新药的研发上面,而生产型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在生产和质量控制管理方面的积累和优势,得到1+1>2的结果。另外,从全局上看,新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减少重复建设,促进现有产能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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