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部署,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总局组织对华润吉林康乃尔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详见附件)。
请你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即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停业整改情况及你局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你局网站上发布,并于2017年3月7日前将相关查处情况报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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