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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公布10起涉医犯罪处理结果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另,7月8日下午,国家卫计委在京召开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媒体沟通会,会上,国家卫计委发布了10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云大医院女护士被砍案”凶手张某某因为无端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重伤二级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1.王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某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某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某又指使他人在该科室医生徐某上班途中对徐某拳打脚踢,打碎徐某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某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多次到医院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后果严重;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并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2.梅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梅某陪母亲在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因认为接诊医生魏某某态度不好,对魏进行殴打,致其受伤。事发后,经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调解,梅某向魏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魏经济损失500元。

2012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等人酒后在荆门市搭乘出租车时,梅某的手被出租车内铝合金栏杆划伤,便到荆门市掇刀区安贞医院就诊包扎,值班医生毛某某认为梅某伤口很深,需要进行外科处理,自己是内科医生处理不了,而当晚外科医生又不在医院,向梅某说明情况后提出自己先为梅某简单包扎一下后让梅某再到其他医院处理。梅某非常恼怒,在毛某某为其包扎伤口时,突然挥拳朝毛的面部打了一拳,致毛鼻子流血、左眼受伤。该院工作人员王某前来劝阻时,梅某又对王某进行了殴打。经诊断,毛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继发性青光眼、视神经视网膜挫伤、眼眶内侧壁骨折,住院治疗11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梅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3.黄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乙(另案处理)因其妻子彭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产检过程中胎死腹中,于2013年12月9日,纠集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邓某某、曾某甲、颜某某、杨某、黄某丙、倪某某、曾某乙、翁某某等数十人先后来到该医院,按照密谋约定,采取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打砸医院等方式向医院“讨说法”,致使该医院大门、外墙玻璃被打碎、一楼大堂内的电脑、钢琴等物品严重损毁,造成多人受伤,医院的正常营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多名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医院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曾某甲、苏某某、邓某某、杨某、倪某某、曾某乙、翁某某、黄某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九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六个月。


案例4.郑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23时许,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新郑村村民郑某乙在榜头镇一家按摩店按摩时感觉身体不适,经榜头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和林某某、郑某丙(均已判决)等家属将郑某乙的尸体强行从太平间移至急救室,占用急救室至同月24日10时左右,导致医院急救室无法正常使用。后郑某甲伙同他人又把郑某乙的尸体装进冰柜横放在榜头镇卫生院门口,阻挡病人和医务人员进出,堵塞近一小时,然后沿街强行移动冰柜,企图将尸体抬往榜头镇政府大院进行“闹尸”,致榜头镇主要街道交通瘫痪约一小时。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以堵大门、“闹尸”等形式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致使卫生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道路瘫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5.余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的堂弟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吕某不听从有关部门人员劝阻,以医院不及时抢救造成患者死亡为由,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门口采取拉横标、焚烧香纸、撒纸钱的方式哄闹、封堵医院大门及相关医疗场所,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吕某违反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上述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和七个月。


案例6.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无端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7.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Ⅳ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166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因认为给自己治疗鼻咽癌的主治医生覃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当看到覃某某进入大楼观光电梯后,王某某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某某逃跑至地下室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覃某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34%TBSA(浅Ⅱ度10%,深Ⅱ度13%,Ⅲ度11%)呼吸道烧伤,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泼洒汽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8.彭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加35床陪护其母亲时,与父亲饮酒并大声喧哗,遭邻床病人的陪护人员杨某制止。彭某某心生不爽,即推打杨某,并持啤酒瓶从病区追打杨某至电梯口,后至护士台无故摔坏送餐通知牌。19时40分许,该院医生龚某到12楼病区参加会诊,彭某某尾随龚某至医生办公室,无故对龚某拳打脚踢,并持金属凳脚的椅子、玻璃水杯、电风扇等追砸龚某,致龚某头部、面部、左肘等多处受伤。护士王某见状上前劝解,遭彭某某甩手击打致左前臂受伤。民警至现场处警,彭某某持方凳欲与民警对抗,并不断大声呵斥民警,致该病区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龚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9.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汽车站被打后到河北省滦南县中医院急诊室就诊。张某某的父亲来后说没钱不住院,当时张某某在急诊室里躺着,张某某父亲出去后,张某某就从平车上自己摔下来,并用脚把急诊室的椅子踹翻,还用手机砸他人。值班医生贾某等来接班后在急诊室门外站着,张某某疯狂地冲出来想抓贾某等人。贾某逃跑时被张某某抓住衣服并摁倒在地,张某某继而抓着贾某的头发,把贾某的头往地上磕。经鉴定,贾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贾某,致贾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例10.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带邢某某到陕西省洛川县医院包扎伤口,赵某某认为被害人陈某某对邢某某救治不及时,用拳头朝陈某某左面部击打两下,致陈某某面部受伤。后陈某某分别在洛川县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27天,被诊断为左侧颧骨颧弓骨折,共花费医疗费20000余元。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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