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社通【2016】3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4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现决定调整2016年南充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支付限额如下: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7万元;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请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数调整、衔接和宣传工作。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