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
记者9月24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正式公布,文件共列42条规定,对仲裁程序与实体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黄鹏飞介绍,近年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定渠道,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仲裁制度优势发挥不够、调裁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效能的提升。
记者了解到,针对劳动关系的多种特殊情况,《标准》给予了具体描述、列举。“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能力,统一办案标准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黄鹏飞说。
《标准》提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请求赔偿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可予支持。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标准》还对在劳动合同变更、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双方经济赔偿纠纷等劳动人事仲裁办案时遇到的诸多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支持。
此外,《标准》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等。(记者 谢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