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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协议医药机构年审下月起开始 新申请协议单位须于12月5日前提交申请


我市协议医药机构年审即将开始。本次协议医药机构年审时间从12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结束,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确定定点资格并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门诊、零售药店均在本次年审范围内。

根据《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6〕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等工作,我市将于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2015年12月31日前确定定点资格并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门诊、零售药店开展协议医药机构年审。本次年审采取协议医药机构自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审得分80分(含)以上的,续签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年审合格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其中,对协议医院的年审结合季度评估得分进行,季度评估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的不再年审,视为年审合格。对暂停定点资格的,不再进行年审;对协议门诊和药店的年审,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量化标准进行,年审得分80分(含)以上的,续签服务协议;年审得分低于80分的,暂停服务资格,按照评估量化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满评估仍低于80分的,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除了对协议医药机构进行年审外,近期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将对新申请协议服务单位进行评估。愿意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承担医疗和药品零售服务的医药机构,可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准入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12月5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医药机构的分支(下属)机构或合作(挂靠)单位,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单独申请定点。按照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药机构,将于12月2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通过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公示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与医药机构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期内的协议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核对复印件与原件,退回有关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对协议医药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变更意见。符合定点条件的,准予变更。协议医药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跨县市区变更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之间进行变更的;经核查低于评估量化标准80分的;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实地核查变更情况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变更的,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与变更后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变更申请或上报未批准的,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申请协议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泰山区      8629571

岱岳区      8569450

新泰市      7213872

肥城市      3283696

宁阳县      5627158

东平县      2821130

高新区      8938286

泰山景区    536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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