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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新政策


一、起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700元、400 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

2、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 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 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次下降400元,直至200元止。

3、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 准职工700元、居民600元执行。


二、待遇等待期:

1、新参保单位(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民工):自缴费之 日起,3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

2、城镇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费之日起,3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自缴费之日起,90天等待期。

3、城镇居民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费之日起,3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自缴费之日起,90天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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