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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统一编号:PY032016004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番卫〔2016〕79


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局结合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8日       


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5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55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403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3275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37015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931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4806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3275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37015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01895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46627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93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48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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