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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论坛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上,中国-中东欧国家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宣布成立,该机制将有力促进中国疾控中心与中东欧国家级公共卫生对口机构的未来合作。论坛期间,中心王宇主任和立陶宛传染病与艾滋病研究中心主任Saulius Caplinskas博士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捷克共和国总理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及中东欧相关国家部长的见证下签署了机构间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提出了重点加强高致病性传染病(如埃博拉、寨卡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和禽流感等)的防控、传染病监测、研究与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技术支持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拟促进两机构在以上所述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建设,信息交流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68.1%,病死率降低57.0%,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国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2.着力控制性传播。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