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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决定》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格局,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母婴健康、优生优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更加注重服务家庭,由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坚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做好妇幼保健、教育资源、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布局和配置,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发展总体态势保持稳定适度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在9‰左右,人口总量在710万人左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计划生育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基本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形势,科学测算“十三五”时期人口变动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总体可控。  

  (二)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村(居)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对政策内生育第三个子女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由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按照“简政、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积极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推行生育登记与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有效衔接,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服务机构,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领、新生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事项。  

  (三)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完善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对自治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其信息动态采集、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国家与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人口健康、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的跨部门共享交换机制,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完善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核实出生人口信息,提高数据质量。  

  (四)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以出生人口增量大的地区为重点,积极应对公共服务资源供需矛盾,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基础上,调整存量,做优增量,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中小学校、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五)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加强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配备2名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落实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计划生育宣传、政策落实、信息统计、服务指导、违法生育查处等职责,落实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妥善解决好村级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开展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星级乡镇(街道)、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评选表彰活动,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六)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按照补齐短板、提升能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增加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资源配置,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服务价格、职业培训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加强避孕药具管理,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  

  (七)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重点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失信惩戒,约束公民按政策合法生育。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个人未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失信信息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时掌握,作为公民在办理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时的失信惩戒依据。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八)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落实好自治区户籍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均等化服务两手抓,提升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贯彻自治区《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让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重点完善流出地、流入地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网络异地查询,逐步取消纸质婚育证明。在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国营农场、城市新建社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九)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扶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政策调整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长效扶助机制,加大帮扶力度,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实行动态调整,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  

  (十)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按政策生育。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力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失独伤残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完善社区服务功能,逐步满足日益增长的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需求。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组织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养老照护试点项目。  

  (十一)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大社会性别平等宣传倡导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依法保障女性在高等教育招生、就业、晋级、休假、享受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引导其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性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义,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取得的成绩。引导群众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减缓生育集聚。加强对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导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级市每年10月份前向自治区专题报告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加强政策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自治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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