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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

201572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的决定》,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由“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政策自2015724日起施行;2015724以前,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2015724930,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补办生育证件,补办生育证件后按照政策内生育对待。逾期未补办生育证件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处理;2015930以后,符合“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未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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