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总局9月13日公布《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指出,针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即仿制药必须与原研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相同剂型、相同给药途径、相同规格;对于改良后增加规格的,需按新药受理。
由于抢仿、专利等原因,很多药企在研发仿制药时对原研药的酸根、碱基、剂型、规格等方面进行了变更,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无疑在一致性评价的背景下被放大,此次药监总局首次针对药品规格修改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细则,无疑提高了仿制药企业的门槛。
此次的意见指出,药品规格的变更应在其临床使用的用法用量范围内,在适应症相同的情况下,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其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给药剂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给药剂量。
然而,药学研究需与参比制剂被改规格产品对照,进行对比试验,如生产企业同时拥有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被改规格产品,亦应进行对比试验,并对二者或三者在各项目的异同与优劣进行评价。
对改规格产品与参比制剂被改规格产品进行研究,对与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各项目进行系统比较,重点关注有关物质结构确证与含量分析、杂质的产生途径等对比试验数据,尤其是是否有新增降解杂质及其杂质水平与毒性等,以及溶出曲线等能反映其剂型特点的关键项目的对比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