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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3部委联发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重点查处8种类型案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

为加大药品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开展案件危害风险评估,及时控制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查处重点


(一)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在查处药品案件中,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建立加强信息互通、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发布信息等制度,解决当前药品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和案件查处能力,最大限度消除药品案件带来的社会危害。


(二)明确重点查处案件。以下情形的药品案件列为重点查处案件,由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动,督导查处:


1、行政违法行为涉及2个市以上,涉案货值超过1000万元且同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的;

2、已造成人员死亡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的;

7、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8、国家和省部级以上领导批办要求查处的。


二、加强信息互通,及时报告情况


(一)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将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分阶段及时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遇有重大特殊情况的,当地政府应向上级政府及时报告。


(二)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查处的重点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线索发现、案件立案、调查终结、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结案等每个办案环节结束后的24小时内将案件进展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安部门侦办的药品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及时通报同级部门。药品案件线索发现部门应对线索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应对通报的线索认真组织核实查处,核实查处结果于调查或侦查终结后及时书面回复线索发现部门。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主办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遇有特殊重大情况的,应随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应包含涉案单位和人员情况、涉案药品基本信息、涉案货值、涉案药品流向、涉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等内容。 


(四)及时通报辖区外有关部门。案件查处行政部门发现的涉及本辖区以外的线索和信息,经审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外有关部门通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做好查处工作;公安部门按办案程序规定办理。


三、开展风险评估,积极控制危害


(一)全面开展社会危害风险评估。案件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案件查办和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和减少社会危害。


(二)彻查药品来源、流向和数量。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清涉案药品的来源、流向和数量并没收涉案药品;发现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的涉案药品以及涉案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办案情况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要求涉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配合做好涉案药品没收工作。


(三)及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涉案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对涉案药品流入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销售,并对涉案药品下架封存。对涉案药品流入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药品并对涉案药品进行封存。


(四)依法召回没收涉案药品。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生产、经营的涉案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企业实施召回并全程监督。对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药品,案件办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没收。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一)协作查处重点案件。对辖区内重点药品案件,主办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案件查处协调工作组,协调督导案件查处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二)依法移送案件。查处药品违法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涉嫌构成犯罪且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至同级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同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案件协查与配合。各部门查处案件中对于涉案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可以提请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协查;对协助辖区外有关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挂牌督办案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和查处工作需要,对辖区内发生的药品行政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可以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查处需要,对案件实行部门挂牌督办或联合挂牌督办。查办部门对督办的案件要定期上报进展情况。


五、注重社会效果,准确发布信息


(一)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发布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前要做好相应的舆情风险评估,做好舆情应对预案;信息发布后,要对引起的舆情进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可能引起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把握信息发布条件。对社会发布的重大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性质和名称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案件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照权限和程序发布信息。加强信息管理,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接受采访,不得擅自发布案件相关信息。重点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发布前,案件主办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并经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同意后发布。


(四)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药品案件查处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内容应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情况、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定性、涉案药品流向数量以及没收情况、社会危害控制情况、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


(五)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对接,建立药品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重点药品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的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机制落实


(一)强化工作督导,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督导、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因执行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并严肃追究责任。工作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二)严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程序。办案人员要严守案件保密纪律,不得传播案情;其他相关人员在联动工作中获知相关案情的,要保守秘密;违反规定泄露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程序公平、公正。


(三)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机制创新。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药品案件的查办和处置能力。认真分析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新规律、新特点和新动态,积极探索联合预防和打击药品违法犯罪的新措施,不断健全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药品案件得到依法、有序、及时查处。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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