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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可追溯体系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导语:药品价格可追溯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未来药品价格只能下降不能上升?如今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像一张“天罗地网”向医药行业扑来,那么,这张“天网”是怎样编织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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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关于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是这样描述的:

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相对于此前价格追溯机制的片言只语,此次进一步阐述及相对细化,提出了该机制由药监部门牵头跨部门建立,并实现数据共享的可追溯机制。

由于涉及药品流通监管、药品采购、医保支付以及税务部门,该制度的出台将对药品价格监管水平从过去“单兵突进、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管理状态,逐步演变成多部门数据共享的联合协作机制,对药品厂商的价格体系维护造成了很大挑战。

事实上,对于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325个市、县。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但是,价格监测由于只是单一部门的制度,并且在动态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较为狭窄,与“可追溯”的目标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在医改背景下,有必要进行升级、完善。

 

多部委合作

20169月,对于失信企业的监管扩展到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28个部委,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讨论及意见征求,其中已经涉及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其中提到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数据来源:

 

相关数据来源:

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

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

5、中国药学会:2014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

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

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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