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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中医药法》终获通过,开办中医诊所采取备案制!

20161225日,中医药行业迎来“圣诞大礼”。几经审议,中国首部《中医药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71日正式施行。

 

“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这样解读《中医药法》的意义。

 

不过,质疑声依旧。“传统医药流传了几千年,自有其内在生灭规律,不是靠区区一部现代法律可以保护或促进的。”相关人士表示。

 

磕磕绊绊三十余载,《中医药法》终于出台,但中医药发展道路依然崎岖。

 

开办中医诊所将采用“备案制”,流程大大缩减

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民间中医有望获得医师资格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中药秘方”受保护

在中成药的销售中,中药保密品种几乎是个所向披靡的存在。此次的《中医药法》采纳了三审稿中的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在国内,许多资源被无序开发,中医药特有名称被滥用,中医药特有标志被商业性复制,中药道地药材被仿冒。”北京望京医院院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担忧。

 

在此前分组审议《中医药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也表示,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日本人在我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了救心丸,韩国人在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了牛黄清心液,并且还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麝香保心丸,这是国内仅有的“国家级保密配方”,可以长久保有自己的配方,不用公开。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医药法》对于中药秘方的保护,将促进传统中药产业的发展。

 

不过,也有质疑:“国家保密配方本就是一种病态的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无益处。”前些年,云南白药牙膏及其他产品因为各种问题,多次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但每次,企业均能顺利过关、免受处罚,“国家保密配方”成了企业的“御用挡箭牌”。

 

当中药走向海外,保密制度也给保密品种带来不少困扰。2002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官网公布了一份文件,尽管这份文件列出了“云南白药酊”在国内作为“国家保密配方”的全部成分,但由于云南白药“不仅没有明确疼痛的具体限定,也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疾病的目的”,FDA拒绝了云南白药酊作为膳食补充剂的申请。

 

“如何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中药秘方,同时保障消费者和患者的利益,需要寻求其中的平衡。”上海中医药大学的一位专家表示。

 

中医药法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正因为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规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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