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新疆省从1998年6月1日使用。
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
4、自2017年2月开始,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联网下进行办理。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应为孩子父母,领证人如不是孩子母亲,须出具孩子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2、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母子保健手册、产妇出院结算单。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打印在A4纸的同一面)。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冬季15:30—18:30;夏季16:00—19:00 )
地点:门诊医技外科综合楼一楼—妇儿门诊——出生证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5-8709375、0995-8709372
温馨提示:来我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注意时间安排哦!其它时间不受理的!一定在宝宝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啦!
(图片文字来源网络)
供稿:陈作芳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