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在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东因每碗面1元钱的差价,与面馆老板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持面馆菜刀,将面馆老板姚某头颅砍下。
胡某东是四川达州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人,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向胡某颁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是其父胡大平。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说,不论嫌疑人是否持有残疾人证,或者能否清晰描述案发情况,都不能因此认定嫌疑人在作案时头脑清楚,唯一可以判断的只能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事实需要,相关的公检法机关都有精神鉴定的可能性。辩护方也可以申请鉴定,但至于申请之后做不做,需要由警方和检察院进行确认。
最后,一般都是以法院的鉴定结果为准,我国的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若二审法院不承认一审法院的鉴定结果,二审法院也可以重新鉴定。
对于精神病人,法律上分两种,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的精神病人,会被免予刑事责任,而且要强制其医疗。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区分对待,如果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不减免其罪行的。
如果排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的因素,受害人有过错会成为胡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因受害人过错而减轻施害人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体现。比如,在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形中,就有激情杀人一类,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当然,激情杀人也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这样的规定正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通过以上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讲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在受害人过错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很谨慎:一方面承认受害人过错这个问题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在直接责任这个范围内,以避免滥用。
来源:新京报 法制日报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