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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最高法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涉医犯罪案例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情况,同时公布5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马 岩



为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决定自去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依法严惩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暴力杀医、伤医等严重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一是依法严惩无端猜疑,蓄意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今天公布的广东卢德坤故意杀人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卢德坤对治疗效果不满,持菜刀到医院报复行凶,先是砍死为其治病的医生刘某某,又将阻拦其行凶的医生伊某某砍致重伤。卢德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卢德坤死刑。


二是依法严惩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的犯罪。今天公布的湖南贺正平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影响恶劣的杀害医务人员亲属的案件。贺正平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全额报销医疗费,却归咎于最初就诊的医院,多次纠缠医务人员孔某和院长徐某,并决意杀人泄愤。2016年6月13日,贺正平见到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独自上学,遂跟踪孔某某上公交车,在车上公然持刀捅刺孔某某头部、颈部等处数刀,致其重伤。法院依法判处贺正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是依法严惩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严重影响广大患者就诊权益的犯罪。今天公布的山西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宋全喜等在医院急诊大厅停尸、私设灵堂祭拜数日,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法院对宋全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在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做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对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引导当事双方理性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833件,其中调解结案6489件,撤诉3572件。为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的诉讼引导,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查判断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将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不断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对接、联系和沟通,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化解医疗纠纷。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各地法院完善诉调对接,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为进一步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法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采取“提前介入、诉调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和优势互补。再如,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成立全市首个驻大型医院“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由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组成专门团队,提前介入医疗纠纷,充分了解患者诉求并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平安医院”创建


涉医犯罪成因复杂,治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刑罚是一种后置措施,是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但绝非唯一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央综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的沟通协作,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提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推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16年,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涉医违法犯罪呈进一步下降之势。据统计,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数量较2015年下降6.7%,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下降7.5%,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下降14.1%。总体上,各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患双方满意度有所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重要使命。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深化现有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方法,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推动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郭燕红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建设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再次强调: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彰显党中央对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视,对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的决心。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取得积极成效。 


下面分三个方面通报一下有关工作措施: 
  

一、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全国工作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简称“三调解一保险”),打出“组合拳”,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快审、快判,多次发布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今天又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暴力伤医列为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各地及时批捕、起诉;公安部指导各地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快速侦查、快速破案。各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度政策、实施专项行动,开展督导考核等多项措施,全国医疗纠纷和涉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三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医院就诊秩序得到明显改善。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比2015年下降6.7%;涉医违法案件比2015年下降14.1%。第三方人民调解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为处理、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里,我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的委托,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表示感谢,向长期支持、致力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朋友表示感谢。 
  

二、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各地典型不断涌现 
  

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创新,涌现出“江西模式”、“天津模式”、“福建解法”、“宁波解法”等典型经验。 
 

(一)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法制建设持续推进。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12个成员单位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与部门工作同规划、同要求、同部署、同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全国有19省份由省级领导担任“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组组长,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解决维护医疗秩序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天津、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福建7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江苏、安徽、四川、贵州等10余省份已列入立法计划。2017年1月9日,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这也是第一部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对化解医疗纠纷、防控涉医案件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2016年7月以来,9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涉医案件多发势头。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涉医刑事案件同比显著降低,其中福建、甘肃、北京等9省(区、市)下降超过30%。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对全国82起重点案件进行了督办,从督办的重点案件来看,全国有天津、上海、辽宁、广西等近一半的省(区、市)没有发生重大案件。 
  

(三)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控能力建设。全国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6000余家二级以上医院应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现场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及时制止发生在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多元化解,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体系。一是医疗机构院内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二级以上医院普遍设立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渠道更加畅通便捷。二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实现省级、地市级全覆盖,发挥了调处主渠道的作用,化解纠纷6万余件,占医疗纠纷总量的60%,调解满意度超过85%。北京、天津、浙江等地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投入,有效保证工作运行。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工作积极推进,有效实现调诉对接。三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在全国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7万余家医疗机构中,新增8000余家,其中90%为基层医疗机构,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以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4年,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2015年全国人大将涉医违法犯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九)》,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医疗是具有风险性、局限性和复杂性的行业,医疗意外不可避免,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也是不可避免。在当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运用法制思维和方式是化解医患纠纷的治本之策。在化解和处理医疗纠纷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患者依法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和诉求。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力谴责暴力伤医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伤医、扰序等违法犯罪“零容忍”。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形成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法治化、常态化机制,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患者正常就医秩序。


二是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体系,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覆盖率和调解水平,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


三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就医流程,开展优质服务,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人文关怀,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和医学科普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就医预期。大力宣传弘扬医疗系统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的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营造崇德向善、尊法守法、健康理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是加强督查督办和任务落实,建立督查、督办和约谈制度,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卢德坤故意杀人案

——持刀砍击医生,致1死1重伤,罪行极其严重

2.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持刀捅刺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致重伤

3.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持锤击打医生,致1重伤1轻伤

4.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持刀捅刺并殴打医生,致轻伤

5.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案例1

卢德坤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德坤,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农民。


2011年1月,被告人卢德坤因面肌痉挛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同月30日,卢德坤再次到长安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刘某某(被害人,殁年53岁)为卢德坤诊断开药。卢德坤服药后自认为病情恶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卢德坤主观认为,系刘某某的诊治错误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为此与其离婚,遂决定报复刘某某。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携带菜刀来到长安医院三楼,趁刘某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某的头部、颈部等处。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后被闻讯赶到的医院保安人员控制。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德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德坤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与其离婚,经预谋在医院公然持刀砍击两名医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治愈,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效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案例2

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正平,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贺正平因患肺气肿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区管医院岳家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其间,贺正平要求到市管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认为不需要。后贺正平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因属跨区住院,贺正平无转诊证明,且未事先申报,其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贺正平认为此系岳家桥镇卫生院未为其开具转诊证明所致,要求该卫生院补偿,被卫生院拒绝。贺正平欲搬走卫生院医生办公室电脑,被卫生院工作人员孔某出面制止。后贺正平以孔某的行为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在卫生院又住院数日,要求孔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补偿。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徐某等与贺正平再次协商未果,贺正平决意杀人泄愤。次日5时30分许,贺正平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到卫生院附近蹲守,伺机杀害徐某或孔某。6时许,贺正平见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走出卫生院去上学,决定改变目标对孔某某下手,即跟随孔某某上了公交车,持尖刀连续捅刺孔某某头颈部、胸部等处。孔某某用手臂护住头部大声呼救。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夺下贺正平的尖刀并将其拖下车。孔某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正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贺正平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竟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无辜儿童致重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贺正平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贺正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矛盾多起因于患者对医生的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方案不满,但也有因对医疗保障力度、医疗费用等不满而迁怒于医务人员,甚至向医务人员的亲属泄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及医务人员未果,进而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正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的严惩。

 




案例3

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兴臣,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农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兴臣因身体不适先后到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就诊。数日后王兴臣仍感不适,遂认为集贤县人民医院医生刘某、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医生张某某没有为其认真诊治,产生报复之念,购买铁锤、刀具伺机作案。同年6月2日11时许,王兴臣持铁锤尾随刘某至县人民医院住宅楼门洞,趁刘某不备,持铁锤击打刘某头部三下,致刘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王兴臣来到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张某某办公室,持铁锤击打张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当日,王兴臣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兴臣自认为被害人刘某、张某某未对其认真诊治,报复行凶,先后持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兴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兴臣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兴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就医人数持续增长,2016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已达79亿。面对持续增长的就医人数,医务人员诊疗压力不断加大,客观上导致单位人次的诊疗时间缩短,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时间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患者的就医感受。在医务人员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患者也应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不能简单地因诊疗时间较短、治疗效果未达预期就推断医生的诊治态度不认真,更不能因此就报复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主观推断医生医疗态度不认真而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并考虑被告人王兴臣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4

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当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刘林陪同向冰豪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治。医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诉向冰豪伤口需缝合,向冰豪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刘林遂上前殴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划刺汪某某面部,刘林用拳脚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向冰豪、曹某、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向冰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双方,信则两利,疑则两伤,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战胜疾病,实现共赢。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是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既然选择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应选择信任医生,即便对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也应通过合理方式、正当渠道进行沟通解决,而不是动辄诉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刘林系从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体现了对此类动辄暴力伤医犯罪的严惩。

 

案例5

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全喜的女儿宋某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全喜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19时50分许,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全喜等人拒绝。随后,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全喜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全喜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全喜指使宋胖胖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全喜、宋胖胖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全喜、宋胖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胖胖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宋胖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阻止死亡,有时也难以延缓死亡。面对亲人医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难免悲痛,但不能将这种悲痛的情绪转化为愤怒和仇恨,发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死者亲属即便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这样既于事无补,更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就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扰序,影响急危病人抢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体现了对此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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