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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医保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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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

审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人社〔2012〕73号)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淮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淮北市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


3.《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人社〔2016〕15号)第三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经办机构指定地点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到本人选择的定点机构挂账治疗。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需要治疗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四、申请条件

需要就医治疗、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申请工伤旧伤复发确认。


五、申报材料

1.《淮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需单位同意申请并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的相关检查及医疗证明材料(X光片、CT等);

5. 有特殊情况不便移动的工伤职工需另外提供:医院开具的不便于移动的病情证明书或有护理依赖的证明书、最近一次的整套住院病历;

6.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项目确认结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时,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填写《淮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中的个人信息及现在的旧伤具体病情,并在申请表中签字加印指印,到单位填写初步意见并盖章;并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向淮北市人民医院门诊7楼办理申请。


2.受理:每周二、周日下午到淮北市人民医院门诊7楼医疗专家组进行当面确认,若需相关检查可当时开检查单进行相关检查。


3.审批:医疗专家组经过综合考察及时审批治疗方案,在程序中录入审批信息;住院者给打印《淮北市工伤职工挂账治疗(结算)通知单》。


4.治疗:工伤职工持《淮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淮北市工伤职工挂账治疗(结算)通知单》,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88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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