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食药监办〔2016〕3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突出问题和潜规则,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6年4月下旬至8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为
1. 企业挂靠走票,出租出借证照;
2. 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销售药品;
3. 企业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票、账、货、款不一致;
4. 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索取和开具税票;
5. 企业超范围、超方式经营;
6. 企业未按冷链要求储存运输药品;
7. 企业未按要求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和疫苗等国家专管药品;
8. 企业擅自修改计算机数据的。
(二)重点对象
1. 经营规模与实际销售额存在明显差异的企业(如人员少、仓库面积与业务量不匹配、且设多头帐户);
2.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的单一品种的供货企业;
3. 个别药品购销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企业;
4. 频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
5. 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专管药品的企业;
6. 有冷链药品经营范围和从事配送疫苗的企业;
7. 农村、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工作阶段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8月底基本完成。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31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精心组织,发动、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找准主要问题,明确整改方向。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整改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上交详细的整改报告(附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或隐瞒、拒报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将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专项检查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针对本辖区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局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评估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提出对今后工作的建议意见,总结报告请于7月20日前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抽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省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组织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或屡次违反GSP的药品经营企业,收回其GSP认证证书,并将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和线索,立即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此次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流通、稽查、法规、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强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要加强协同配合,对重大、复杂或跨市州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局进行协调,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突出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足以撤销GSP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依法依规撤证或吊证;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及时发现整治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通过强有力的督促检查,促进各地切实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各类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公司(药店)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内容至少应包括:
1. 2014年至2016年法人和其他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2. 企业质量管理情况;
3. 2015年度年销售额;
4. 企业业务类型和辐射区域。
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
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对照整治的重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 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企业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对照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 逐条逐项全面整改落实情况。
四、企业法人签字承诺
企业法人对整改报告是否真实签字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