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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广东产假增至178天!再婚二孩政策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怎么修改?

昨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起施行。

增加产假?

绝育复通?

再婚夫妻已有孩子想再生?

统统有好消息来报!

01

广东产假延长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广东产假由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78天。

产假接近半年!!请不要太羡慕广东准妈妈们哦~

按此前条例,女性产假为:

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二孩以内)=128天

按新条例调整后,女性产假为:

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二孩以内)=178天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计生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广东省卫计委主任段宇飞 

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

02

再婚夫妻单方不超过2胎仍可再生

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也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7种情形:

❖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补充说明: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03

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新条例也进行了人性化调整——取消行政审批。

原条例: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新条例:

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同时,新条例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热点问答

问: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对这个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声热线”节目时曾作过针对性回应。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相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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