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平均减负30%
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开展首批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改革试点,参保患者病种费用负担将整体降低30%。
此次首批按病种改革试点涵盖老年白内障、冠状动脉搭桥术、鞘膜积液、卵巢囊肿、结节性甲状腺肿、急性阑尾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常见的110个病种,包括外科病种46个、心脏科病种22个、骨科病种17个、妇科病种17个、眼科病种8个。试点医院涵盖本市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全部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目前,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等25家三级医院,已经选定了具体试点病种,并自即日起实施。具体按病种收付费试点病种及医院名单可登陆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www.tj.hrss.gov.cn查询。
医保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患者在病种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机构要求或推荐患者外购的药品、材料等费用,不再按服务项目价格逐一累加计费收费,而是按规定病种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病种费用标准依据病种临床路径和历史数据,在医院申报、科学测算、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收费和付费标准衔接一致,均不高于本市三级医院的历史平均水平。除超出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除外,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向患者收费。
实行按病种付费后,医保结算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执行。病种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和病种付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为结算依据,按照我市医保住院报销有关规定计算。个人负担与病种付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医院在病种诊疗过程中,为患者使用的医药服务项目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不得以患者自费形式另行收费。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例,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变异情况,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超出病种费用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对医院进行补偿,参保患者不再额外付费。以胆囊结石患者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为例,病种付费标准为19000元,退休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最高为3430元(起付线最高1700元,起付线以上17300元个人自付10%最高为1730元),比改革前全市平均水平下降72.8%。据测算,11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后,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水平比改革前平均降低30%以上。
作者:每日新报记者郭晓莹 通讯员 杨天顺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