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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检验发生的那些偏差


做药品检验,会没有偏差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的检验偏差,说白了就是与检验相关的一些异常。通常会涉及到检验的各个环节,比如进厂的物料(包括原料、辅药、包装材料等)、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稳定性考察样品、市场投诉退货产品、环境监测、工艺用水、公用介质(如:氮气、蒸汽)、辅助生产用品(如:消毒液、手套)、辅助检验用品(如:色谱纯、鲎试剂)等。

今天在蒲公英小一班微信群的分享主题内容如下:

1、检验偏差的分类

2、OOS调查(包括理化、微生物)

3、OOS调查案例分析

4、OOT调查

一、检验偏差的分类

1、OOS(超标)

指检验结果超出设定质量标准,包括注册标准以及企业内控标准。如果对于产品有多个接受标准,结果的评判采用严格的标准执行。OOS是检验偏差的一种特例,说得是一种检验结果。

2、OOT(超趋势)

指随时间的变化,产生的在质量标准限度内,但是超出预期期望的一个结果或一系列结果(比如稳定性降解产物的增加),或未能符合统计学控制标准。如标准规定为5.5-7.5,测定结果通常是6.0-7.0,检验结果是5.8,则该数据构成OOT数据。

3、OOE(超预期)

指实验结果超过历史的,预期的或先前的趋势/限度。非期望结果有如下两种: 一是对于同一制备的样品重复测定结果或重复制备的样品的结果显示不良的精密度,即精密度不符合规定;二是基于对实验物料、实验室样品或实验规程的了解,实验结果不正常(包括该结果虽符合质量标准,但不是正常的值)。OOT是属于OOE的一种形式。

4、AD(异常数据)

指检验数据本身可疑或来自异常测试过程的数据或事件。结果出人意料,不规则,可疑,不正常。如仪器设备停机,人为差错,色谱图产生意想不到的峰等产生的数据或事件。

5、检验偏差

偏差指与已建立的质量标准、标准操作规程、及其他书面规程不相符合的,并与产品质量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项。检验偏差如仪器校验过期、药品洒掉、样品成分未完全转移、样品存放条件不当、标化室温湿度超标等。

二、OOS调查(包括理化、微生物)

1、OOS的由来

OOS是指超出药品申请和审批文件、DMF文件 (药物主文件)、药典以及企业标准的所有检验结果,包括所有超出标准的中控过程检验数据。OOS的概念源于1993年发生在美国新泽西州的 Barr判决。FDA在对 Barr药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过程、清洁方法未经验证,年度回顾不完整,没有充分地进行 “错误调查 ( failure investigation)”,并且再检验评估不充分。对于“错误调查”法官Wolin在审判的过程中使用的“out- of-specification(OOS)”一词,已成为药品生产检验偏差分析的专业词汇。对Barr的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逸出值、再取样、再检验、评估放行等 OOS调查的各个方面,并最终确定OOS结果来源于三种基本情况——实验室检验操作错误、非工艺或操作错误、生产工艺相关错误,为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地进行OOS调查提供了基本框架。美国 cGMP中规定,生产过程中一批物料、半成品或成品不符合标准时,这些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偏差或物料不平衡都应作彻底的调查,不管这批药品是否已销售。这种调查应扩展到该同一药品的其他批号和与该不合格情况相关的其它药品,调查应当是有规范的,包括做出相应的记录,有确切的结论和跟踪调查。

2、法规指南要求

FDA: 21 CFR part 211 section 160 & 192:.......任何不明差异....... 或批失败及其任何成分不符合其质量标准须进行调查,不管其是否已经发出销售。调查须扩展至同产品的其它批及特定失败或差异相关的其它产品。

FDA:Guide to Insp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Quality Control Laboratories; chapter 6-8:.........所有失败的调查须在问题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有书面的失败调查报告。

FDA在2006年发布的InvestigatingOut-of-Specification (OOS) Test Results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涵盖了OOS调查的所有要素,是最好的参考指南。FDA自1993年开始加强对实验室OOS调查的检查制定的指导原则,详细描述了实验室调查的流程、人员责任等细节。

EU在The Rules Governing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Volume 4: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chapter 1.3 vi; 1.4 iv & vi:…….任何重大的偏差须完整记录和调查。

WHO:建立了一系列对实验室各个环节要求的指导原则,其中在18节Evaluation of test results中细化了对OOS调查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必须建立OOS及异常数据的调查流程和SOP.。

ICHQ7A chapter 2.16 and 2.50:规定程序中的任何缺陷须被说明. ….包括所有关键偏差和相关调查的回顾。

中国2010版GMP中:第二百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3、调查的一般原则

实验室调查应当遵循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一个不合格结果的调查在于及时、完全和完善的记录审核,遵守合规的调查流程是必须的。

3.1实验室一旦出现超标或超趋势的结果,必须进行实验室调查以便确认结果是否有效。即使已根据确认有效的超标结果判定一批产品为拒绝放行时,仍需进行调查以找出确切的或可能的不合格原因,并评估该产品或其它产品的其它批次是否受该超标结果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应对发现的任何错误采取相应的CAPA。

3.2实验室调查必须迅速开展,优先权高于其他工作。如果初步调查结论确凿,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相关的实验室调查(如投诉样品,稳定性考察等),建议应于24小时内开始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同时上报相关质量负责人,并及时跟踪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如确认超标结果有效且非实验室原因所致,须在调查报告批准后立刻通知相关药监部门,并在更短时间内得出调查结果(例如FDA规定应于72小时内得到通知)。中国这点暂定无法落地实施。

3.3对于与上市产品无关的超标或超趋势的结果,也建议尽快进行调查,以确定超标是否来源于生产过程的偏差,以便及时进行纠正。如在实验中出现明显的错误时(如,突然停电造成仪器损坏、关机,玻璃仪器爆裂等),在通知相关负责人后,可停止实验,并做好相应记录和调查,该实验视为无效。必须重新进行实验以获取有效结果。

3.4一般情况下,报告结果是分析结果的平均值(如检验报告),但依赖平均值有隐藏各单独的检验结果中变异性的不利一面。下列情况可除外:一是不要把超标的结果和其他结果平均得到一个符合标准的结果,任何超标个值都需要进行调查,如A/B级的微生物个数。二是不要平均那些可以显示批产品个值差异的结果(例如溶出度,含量均匀度)。在某些情况下,仪器读数的平均值可用于解释技术上的变化(例如旋光仪,密度计,比旋仪)。在这种情况下,测试方法或分析仪器的使用说明上必须说明需要计算平均值。

3.5实验室的分析结果总是对部分代表性产品(即样品)的测定。因此取样过程必须正确,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保证实验结果能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如重新取样,应是有条件的限制前提,否则不能以重新取样为由去复测产品以期获得合格数据。重新取样前提是:原始样品不能表该批或者原取样有明显实验室错误;有证据证明原样品被污染或失效;应有其它全面科学的理由。

3.6在开始实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外观显示可疑,受损或不能在合适的条件下保持(如避光,冷藏等)时,不能进行实验。需要进行实验室调查以找到可能的根本原因并制定合适的CAPA。分析实验需要采用新的能代表本批产品的样品。

3.7确认调查行动必须仔细、完全、及时、有效的,不带有任何偏见,并且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完全记录,经得起科学推敲的。

3.8所有的实验溶液必须保留至OOS调查结束。如微生物分析出现OOS,应确保与本失败实验相关的所有物品得到保存,如环境监测平板、稀释液、培养温度、培养基配制等。

3.9所有的重复取样、复检都须得到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后进行。除非按照实验方法和药典规定可以允许进行到下阶段多样品的分析(如可见异物、溶出度、装量差异、含量均匀度等)。例如,对于溶出度的测定,如第一阶段6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12个单值和/或第三阶段24个单值进行评估。含量均匀度测定亦如此,如第一阶段10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30个单值的结果评估。很多企业使用重复检验直到获得满意结果的策略,这是所有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样品的再检验次数应被预先科学地确定。

3.10如果在调查阶段1和调查阶段2没有发现实验室或计算错误,就没有科学的根据使原OOS结果无效而支持过去的复检结果。所有试验结果,包括以往的和该怀疑结果(在所有的QC记录中及任何的检验报告中),所有数据均应在批放行决定时予以全面考虑。 
 

得到每一个实验结果,都要跟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比较,确认是否为OOS/OOE/AD结果。如果是OOS/OOE/AD结果,及时上报。对于计算错误,可以改正计算结果,无需启动实验室调查,否则,需开始实验室调查。

对初始样品进行调查,应该遵照一个特定的程序进行结果的调查,包含试验制备用的样品、制备过程中的溶液和最终的测试溶液。针对分析的每个步骤进行调查,如必要可进行复测来确认实验室分析的错误。

调查阶段1的目的是确认是否为实验室明显错误;如果不能确认,则可以直接进入到阶段2调查。

最新欧盟OOS调查指南(2013年版),把阶段1分为1a实验室是否明显错误和1b实验室确证调查两个阶段。1a阶段集中在计算错误、设备故障、测试错误等,纠正后符合要求,以复测结果发报告,两个结果记入调查报告中,实施CAPA并关闭。1b阶段则调查取样,调查检验过程的各个环节,确认是否原辅料、包装材料错误,并告知QA处理。

考虑到不可能预见调查中的所有可能情况,所以有些调查可能会与流程图描述的顺序有所不同。调查者应全面科学地判断,合理严谨地思考,调查过程必须完整记录。调查报告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批准

如果不能确认为明显的实验室错误,需要进行阶段2调查,一般由QA部门组织。

一是生产情况回顾(不适用物料)。调查应该由质量部门和所有其它相关的部门完成,包括生产部门,工艺研发部门,维护保养和工程部门等。其它的潜在问题也应该被确定和调查。应该充分调查生产过程的记录和文件以判断引起OOS结果的可能原因。全面完整审核书面记录包括:明确说明调查的原因;对可能引起问题产生的生产工艺各方面的总结;文件审核的结果提供了实际的或可能的原因;回顾是否以前发生过这类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但经常是,为了缩短调查时间和找到真因,实验室扩大调查、取样调查和生产调查三方面可以同步或穿插进行。

二是附加实验室测试。阶段2调查中涉及到得复检,是指使用原始样品进行复检,重新制备溶液,重新分析。复检需要有复检方案,且需要负责人的批准。如果异常样品不够,需重新取样。复检份数在英国OOS调查指南中的建议为5、7或9份,而在FDA指南的安全为7份,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以确认。但凡有一份检验不合格,经调查没有其它问题,则判定产品不合格,产品拒绝放行。依据复检结果考察OOS/OOE/AD的根本原因,提交调查报告批准。针对根本原因,如果需要还要制定合理有效的CAPA。

最新欧盟OOS调查指南(2013年版),把附加实验室测试做为阶段3调查。主要是结合之前的生产调查和实验室调查结果,和方法验证可能的原因,进行影响评估。附加可能的测试,以处理最终结果,制订CAPA。

5、理化检测OOS调查

理化检测调查程序同上OOS调查流程,和微生物有区别的两种情况如下:

5.1复验检测的项目及次数

重要项目:如含量、有关物质、物理常数(熔点、比旋度、吸收系数等),初始检验员可自已复检2份、其它检验员复检2份。

一般项目:如溶液颜色、PH、可见异物、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初始检验员可自已复检1份、其它检验员复检1份。

均匀性项目:如可见异物、含量均匀度、溶出度、装量差异等,则按照药典标准进行判定和复验。一般以复验检验数据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发报告,同时注明问题发生的原因。检验数据进行平均时,所有单个检验数据必须符合标准。无效的初始实验结果附在OOS调查记录后,而复验检验结果作为决定放行该批的依据。

5.2附加实验室测试的检测项目及次数

重要项目:如含量(包括活性与效价测定)、有关物质、物理常数(熔点、比旋度、吸收系数等),初始检验员可自已复检2份、其它检验员复检4份。

一般项目:如溶液颜色、PH、可见异物、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初始检验员可自已复检1份、其它检验员复检1份。

均匀性项目:如可见异物、含量均匀度、溶出度、装量差异等,则按照药典标准进行判定和复验。

若检测结果均合格,且相对偏差(或相对平均偏差)在合理范围内,则认为原OOS结果为逸出值,将所有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由QA进行评估处理,确定是否接受或拒绝该批产品。

另外说明,相对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合理范围参考值为:含量测定:仪器分析≤2%、化学分析≤0.3%(滴定)、生化分析≤15%;杂质测定:仪器分析≤15%;残留溶剂:仪器分析≤15%。

6、微生物检测OOS调查

微生物检测调查程序同上OOS调查流程,微生物OOS调查有如下特殊性:

6.1无菌检查阳性结果的调查及处理

调查需起草调查报告,调查包括:①细菌鉴定;②环境/人员监测结果;③灭菌记录;④人员资格;⑤检验方法;⑥粒子计数结果;⑦无菌隔离系统或超净工作台的过滤器完整性等,产品放行前完成调查,调查报告需要保存归档。如调查过程如未找到原因(实验室、生产、取样),则该批产品起始阳性结果不能作废,不能复验,不能放行。

6.2微生物限度超限或异常结果的调查及处理

微生物限度检验(Microbial Limit Test):指非无菌制剂及原、辅料受到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检查,包括细菌计数、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控制菌检查(大肠杆菌,沙门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菌群等)。如果调查阶段1的微生物限度的控制菌被检出,判定微生物限度检查不合格;如果微生物限度培养中细菌数、霉菌及酵母菌数其中任一项出现OOS结果,则报告QA,由QA同时启动调查阶段2的扩大调查、取样过程调查、生产过程调查和附加测试。

三、OOS调查案例分析

1、实验室导致的OOS:某一中药的醇中不溶物超标

该中药的中间体的醇中不溶物检出为9%,超出标准7%。经阶段1实验室调查,包括样品外观、检验人员上岗培训、检验方法及计算、仪器设备、标准品(对照品)及试验用品、检验环境确认、检验现象等的调查,当时实验室温度为16℃过冷,后经实验证实,要在之前正常24℃以上实验室温度测试,结果为5%符合标准规定。证实此OOS为实验室原因引起的,修改SOP中的实验室测试温度。

2、生产清洁不干净导致的OOS:某一化药的清洁验证时含量残留超标

该化药在做连续三批试生产后的清洁验证时,因排产紧张,生产操作员应按验证方案进行混合罐每次CIP2小时、每批3次的清洁,结果第1批每次CIP2小时是合格的,生产操作员擅自把第2批、第3批每次CIP缩短成每次1.5小时,结果后二批含量残留超标均不合格。后经阶段1实验室调查是没问题的,再扩大到阶段2的生产调查发现了问题,推断是生产原因导致的。因试生产产品不上市,重新安排新的三批的生产后清洁验证,结果检测是合格的。

3、物料微生物污染导致的OOS:某一物料可能受污染导致的控制菌检出

该物料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发现EMB平板、SS平板有疑似沙门菌菌落生长。经阶段1实验室调查,包括样品、人员、设备、用具、检测环境和人员监测、测试方法、培养基、稀释剂、消毒剂、阳性对照、历史回顾等调查没发现实验室问题,后经培养转接、划线,经API鉴定为沙门菌。又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阳性对照平板和污染样品的质谱鉴定,两者谱图飞行时间不一致。后扩大调查,取样环节没有问题。反馈供应商复检留样没有问题。因实验室在各个环节没有引入污染的可能,依据中国药典对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求“供试品检出控制菌或其它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复试。”为保证质量,本批物料不能投产,在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后,将该物料进行销毁处理。

四、OOT调查

通常,OOT调查用于稳定性数据考察、验证数据分析、产品年度质量回顾、环境监测、制药用水检测的趋势分析调查等过程。下面重点说说OOT稳定性数据。

OOT稳定性数据是指在给定典型分析和取样变化,以及标准特性随时间正常变化的情况下,产生的在质量标准限度内,但是超出预期期望的一个结果或一系列结果(比如稳定性降解产物的增加)。OOT是为了长期监测可能产生潜在的OOS情况,提早发现异常趋势,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

1、OOT警戒分类: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分析警戒、工艺控制警戒(也称“流程控制警戒”)、符合性警戒,需要历史数据来确定,类型用来确定调查的适当程度。因为警戒水平从分析到工艺控制再到符合性警戒逐步增加,调查的程度也应该增加。分析警戒是指某单一值异常(其它趋势都正常),但还在质量标准内(正常的取样差异及随时间的变化除外);工艺控制警戒是指一连串的数据点显示可能由实验室或生产工艺变化引起了非典型模式,虽然趋势异常,但不会产生潜在的OOS的情况,数据点可能来自同一批稳定性研究或来自多批的研究;符合性警戒是指同一产品的同一(或其它)稳定性研究产生的OOT结果显示,在有效期内有产生OOS的可能性的情况。

2、OOT警戒有如下几个方面:

2.1、如何设置警戒限度:应指定科学合理的方法,用相关的限度来对稳定性试验属性,如含量和降解产物等规定每一种OOT警戒的鉴定程序。一旦指定了方法,应包含以下潜在内容:数据要求,负责设定限度的人员,用来测定每种OOT警戒的方法。对于新产品,可以得到的稳定性数据有限。既定产品的通常有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OOT结果的方法可以根据OOT警戒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理想地认为,应指定每一种OOT的确定方法。

2.2、如何使用限度:可以包含关于如何应用OOT警戒限的部分,以及什么人负责将新的稳定性数据和OOT警戒标准进行对比和及时进行审核。

2.3、调查研究:调查要求应包括人员职责,并指定时间,文件要求以及适当的内部通知要求。每个OOT警戒调查的程度取决于对产品质量的潜在风险。不应是过分说明性的,因为OOT结果调查所采取的步骤取决于最初发现和调查发现的性质,应该提供进行调查的基本标准。此外,OOT结果调查所采取的步骤应科学有理有据,调查程度的原理应有文件记录。尽管,OOT结果一旦确定就应该尽快对其展开调查,也可以在年度产品审核时对其进行广泛处理。

2.4、数据约分的界限:应明确说明数据约分,如对于降解产物。数据约分的一个例子就是低于ICH报告限而未报道的数据。降解产物的结果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会高于或低于ICH的报告限。另外,可能只有后面时间点的结果是可报告的,因为水平由于约分的位数(ICH报告限)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设置数据驱动的OOT警戒线。为了方便进行数据的定量评估,建议降解产物和杂质结果至少保留两位小数。

2.5、限度的周期审核:可规定OOT警戒限的一个周期性审核程序。应指定审核的频率和负责完成审核的人员。这个评估包括识别一个以前的结果,该结果曾经符合趋势,但现在是OOT。或是发现以前是OOT的结果,现在符合趋势。早期的结论根据新的标准被修订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OOT警戒标准的开发是一个主动持续的过程。

3、OOT警戒的调查程度

这一点很重要,就是用检测非期望事件或降解方式的方法提出警戒,不是证明讨论批有背离趋势。警戒只是启动调查的一个信号。警戒不是要做出什么结论。只有接下来对OOT稳定性数据进行调查以后才可以做出结论。

调查的程度取决于数据的性质,产品历史和所检测的特性,对产品质量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潜在影响。法规要求对药品稳定性做出评估,要求质量控制部门对不明原因的差异进行调查。

OOT警戒需要用历史数据来确定。当某单一结果异常,但还在质量规定内时,属于分析警戒。(例如在常规分析或取样变化以及随时间的正常变化之外) 如果观察到的是分析警戒,应进行实验室调查。如果实验室调查没有结论,主管人员当时可以不采取进一步措施,但是要密切检测后面的时间点。有关检测属性的结果审核也有助于调查。根据产品,历史和分析警戒数据的性质,在确定不是实验室误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决定调查是否存在生产误差。可能需要更多的数据(如下一次稳定性测试点的数据)来说明该结果是否是长期趋势(工艺控制警戒)的一部分或者仅仅是一个孤立结果。如果该研究以后的结果和其他的横向结果都没有超出趋势,那么最初的分析警戒有可能就是一个孤立事件,没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调查。

当一连串的数据点显示可能由实验室或生产工艺变化引起了非典型模式时,表示出现了流程控制警戒。数据点可能来自同一稳定性研究或来自近期内的多重研究(几周内)。问题批的趋势变化明显与对照批不同。尽管背离了趋势,没有产生潜在的OOS。

流程控制警戒可能预示产品或分析性能的意外变化。有着不同寻常趋势的稳定性研究可能显示某一特性的稳定情况发生了改变,而多重分析警戒可能暗示测量过程不再受控。当工艺控制警戒很明显时,调查通常从评估实验室工艺可能存在的变化的影响开始(例如仪器的变化,色谱柱的变化,标准的变化等 )。也可延伸到生产工艺(人员,设备和工艺有无变化)。

OOT符合性警戒是指,同一产品的同一(或其他)稳定性研究产生的OOT结果显示,在有效期内有产生OOS的潜在性或可能性的情况。

因为符合性警戒是指某一特定研究(或一些相关研究)在有效期内可能不符合质量标准限度,因此需要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通常这种调查从实验室流程开始,如果不能最终确定根本原因,进一步扩大到生产工艺。生产调查可能会包括与本次预示性失败有关的其他批次(同一产品或相关产品),以确定这种偏差是孤立的还是系统的。调查也要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另外的分析检测,生产工艺调查,产品召回和减短检测间隔。符合性警戒调查的目的是及早发现潜在的失败产品和确定可能引起失败的原因。如果确定了根本原因,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确定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

总的来说,稳定性OOT确认方法不能过于复杂,但应符合统计学原理。当今药品质量越来越严格,只有建立OOT书面规程并实施调查,以便在发生OOS之前找到发生偏离的根源,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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