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法
一般意义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行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这种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有比较长的历史,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比较少,多数行政程序都是非形式化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法中取得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政府行政管理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增长。
行政法在确认政府行政职能的必要性、合法性后,将重点放在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上。行政程序的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特别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义务的行政决策程序。因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目标是维护重要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平衡,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人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参与程度,成为衡量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当代行政程序法高度民主重视对利益相关人程序权的。
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法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合同,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将合同内容的行政性质作为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志,排除行政机关这一主体要件。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可以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须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行政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不仅有普通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行政法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
理论上,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的必备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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