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修改益母草颗粒的说明书。
公告显示,益母草颗粒说明出修改如下:
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功能主治】项修改为:
二、【禁忌】项修改为:
孕妇及月经过多者忌服。
总局表示:所有益母颗粒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同时,总局重申:益母颗粒为非处方药,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益母颗粒说明书。
据总局官网查证,共计有190个益母草颗粒的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