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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医务人员如何维权

案例解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封冠洪、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马新春、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高春利,三位资深律师将从法律角度给医护人员支招儿。

案例一:医生被梅毒患者咬伤

40 多岁的患者刘某因为胃部不适到某医院做微创手术。住院期间,需要每天换药。一天早上8点多,当其他患者排队换药时,她拦住贾医生,非要贾医生给她先换药。

鉴于刘某不是自己的管床患者,加上其他患者还在排队,贾医生就要求刘某稍等一会儿,先给排队等候多时的其他患者换药或等待刘某的管床医生来。这时刘某急了,大声斥责贾医生“不讲医德,没有送红包,没有找关系就不给治疗”。贾医生向其解释,刘某不听反而大声辱骂。刘某的管床医生赶过来,给其换了药。换完药,刘某没有返回病房,而是直接来到医生办公室,继续辱骂贾医生,并用双手死掐贾医生不让其离开。医院其他医务人员来劝解,却不想刘某咬了贾医生的手臂。后来还是其他医务人员告诉贾医生,刘某有梅毒

问题:

该案例中,刘某明知道自己是梅毒携带者,却咬伤贾医生。刘某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碰到这些事情,贾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刘某故意咬伤贾医生,首先犯了故意伤害罪。其次刘某在医院闹事,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拘留和罚款。再次,刘某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却咬伤别人,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应受到刑法处罚。碰到这样的事情,贾医生不能忍气吞声,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刘某进行拘留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贾医生可以要求刘某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二:连续9年在医生家门口烧纸祭奠女儿

一位2 岁的女孩患永存动脉干(非常复杂的心脏病,少见的先天畸形)到某医院心外科入院治疗。由于病情比较严重,术后风险大,医生详细向家长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征得家长同意后,为其做了永存动脉干矫治手术。术后小女孩出现脑死亡,医院紧急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刚开始一周,小女孩的父母还到医院看望孩子,一周之后就不再出现。小女孩一直在医院住了一年多,这期间无任何人探望,没办法医院起诉女孩家长。后经司法鉴定,医院不存在过错,法院强制女孩家长接回小女孩。

却不想,小女孩的主治医师从此遭了秧。每到逢年过节,女孩父母都会来到这名医生的家门口摆放小女孩照片,并焚烧祭奠,一直坚持近10 年。最终医生受不了折磨,搬了家。

问题:

小女孩家长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把患者(通常病情比较复杂治疗无望或花费较高)丢到医院不管不问,每家医院每年都会碰到这么几例。遗弃患者伦理道德不允许。单说我国法律规范就严惩这种行为,我国《刑法》第261 条专门规定了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中小女孩的父母自从小女孩脑死亡之后,就扔给医院不管不问达1 年多之久,首先犯了遗弃罪。医院起诉时,可以首先告其遗弃。其次,走司法鉴定表明医生无治疗不当,小女孩父母却苦苦纠缠,连续9 年到医生家门口焚烧照片祭奠,不仅影响医生的生活秩序,而且影响医生所在小区其他公民的生活秩序,且持续时间比较长,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该医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女孩父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即将成为新娘却被醉酒患者抓伤脸

还有几天,小曼就要结婚了。医院人手不够,就没有提前请假。一天夜里2 点,医院急诊科收治一位醉酒患者。小曼为其测量血压时,却被其抓伤脸部。后来患者清醒,医生告知情况,患者却说自己在醉酒状态,对抓伤护士不知情,并拒绝付医疗费。在医院急诊科,几乎每个医务人员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醉酒患者殴打,他们认为这是常事儿,并表示早已习惯了。

问题:

醉酒患者打人是否该免于处罚?针对医务人员“习惯”了的说法,您认为他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醉酒者打人可以免于处罚。对于醉酒者的处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醉酒者就属于犯罪,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起诉;若是轻微伤或不构成轻微伤,醉酒者就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予以拘留和罚款,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该案例中,醉酒者殴打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虽未构成轻微伤,但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进行治安处罚。对于类似事件,医务人员不能隐忍,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否则会助长醉酒者气焰,不利于医务人员的从业安全。

案例四:“抢救不过来,你们一家人都要完蛋”

小刘是某患者的管床医生。由于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几次下病危通知。小刘在与家属沟通签订病危知情书时,患者家属冷冰冰地看着小刘:“医生,我知道你家住哪儿,还知道你老婆、孩子在哪儿?如果治不好,你们一家人都要完蛋。”刚踏上工作岗位,就碰到这样的事情,小刘不知如何解决,选择了搬家。

问题:

碰到患者的恐吓医务人员有啥办法,能不能依法讨个说法?

法律解析:

医学的局限性和患者期望值过高常常发生矛盾。医疗纠纷中,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占多数。但医学有其特殊性,患者不能因为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随意言语恐吓医务人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恐吓威胁罪名,但碰到这样的事情,医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维权,要求对恐吓威胁人员进行处罚。

案例五:患者拒绝做检查,赖在医院不走

58 岁的李四感觉胸闷、疼痛,来到某医院治疗。做心电图检查,医生怀疑其有心梗症状,建议其做心脏造影检查,确定病症。李四却推脱说不愿做造影,让医生按照其怀疑的病症来治疗。在住了一周多,医生怎么劝都不配合,也不愿意出院。没办法,医生只好把每次与患者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问题:

案例中医生的做法是否合适?碰到这样拒绝配合医生治疗又不愿意出院的患者,有无法律规定医生应该怎样办?

法律解析:

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为治病,多数情况下都配合医生治疗,不遵从医嘱的占少数。碰到不配合治疗的患者,医生可以尝试多种方法和其沟通,若各种沟通无效,患者又不愿意出院,医生要做好各种心理准备。案例中,医生选择把谈话录音,是一种自我防护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碰到不愿出院又不配合治疗的患者,时间较长的,医院可以报警或提请诉讼,通过法律强行送出。

案例六:医院和科室共担无主患者医药费

某医院120 拉来了一位外伤患者,头部出血。医务人员为其治疗时,发现其有精神障碍,且找不到家属。住院治疗20 多天,医生、护士负责其一日三餐,并每天为其擦洗,后来将其送到救助站。患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00 多元,医院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却不符合规范,没办法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医院负责占大部分的检查费、药费,科室负责小部分的治疗费、换药费。

问题:

无主患者治疗费用,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是否合适?

法律解析: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有义务救治病情危急患者或“三无”患者。这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替患者承担医疗费用。我国没有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法律要求医务人员为“三无”患者或家庭贫困患者“埋单”。

该案例中,对于无主患者的治疗费用,医院和科室共同承担通常是管理。但这样做侵犯了医院的权益,更侵犯了医务人员的权益。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他们担责了。发生类似事后,如果医务人员被扣钱太多,不想承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医院。

(整理自: 医药卫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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